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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保姆纵火案”判决书:案件真相细思极恐!

法律人2023-08-27 08:04:053

来源:头条号“清纯不减当年”

注:判决书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我们推定为真实,以下惊人巧合发现与疑问!

判决书图片在上,看我勾画的地方,逻辑与推理总结在图片之下,左右判决书照片均来自于网络!

仅仅是‬推理‬,请‬勿‬信谣传谣‬,一切‬以‬案件事实与‬证据‬为依据‬

勾画红线部分惊人的巧合:

7、莫8107的建行卡向严小红4146的工行卡转账80余万元,一个嗜赌的保姆,短短4个月不到哪来的这么多钱?

8、虽然证人证言的名字只能看到严字,但是他的证人证言里隐含了一个前提,其承认了银行卡是自己的,这是前半句,从犯罪心理学来看,后半句“2016年9月被他人以帮助贷款的名义骗走” ,这里隐含着虽然是我的,但与我无关。自己影射自己,这不是一个正常人的逻辑!

而事实就是这么巧合,所以提出以下疑问:

一、莫与严是否认识?(认识的话,什么关系导致这么大的利益来往)。

二、莫卡里的80余万哪里来?一个嗜赌博的人。

三、严说自己的银行卡之前就被骗走,而恰恰就是被告人莫向的卡里转账80余万,且严成了案件审理里面的证人。这真的是惊人的巧合?

因为名字隐藏不主观判断,但是我们推理其证人证言:

17、证人证言汪、葛、徐:朱于5时7分打电话给葛飞宇、徐冠华,但是未能接通,二人于5时30分,6时许回朱小贞电话。

18、穿短色短袖睡衣和花色短裙的女子在2幢一单元门外的警戒线内,该女子说女主人和三名小孩还没出来,女主人发现起火了,让她下楼打电话求助。

推理:

一、该女子在警戒线内,是拉了警戒线以后才下来的,这个时间很关键!

二、根据葛、徐的证言,根据刑诉证据原始证据规则,葛徐本人尚在世,警方一定取原始证据,那么葛飞宇、徐冠华也就是提供证人证言的葛、徐!

我们提出以下疑问:

一、葛飞宇、徐冠华与朱是否认识?

二、葛飞宇、徐冠华及该女子是否就住在这栋楼?如果不是,从犯罪心理学推敲,这是制作不在场证据所以打电话的一环!

三、该女子是谁?是怎么得知朱让其报警的?既然朱出不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场,那么下楼去在却疏忽警戒线内也是制作不在现场的一环,因为警戒线一拉便不许别人进入!如果她与案件确实无关,那么只能是打电话通知请她报警,那么这不符合逻辑,电话在我手里,我可以直接报警,危机时刻,再走你这绕一圈时间?

提示:

21 、被害人林陈述(是谁就不用多说了):他去过“乾福会”餐厅及“珊娜娜”足浴店,拿过店里面的一次性打火机使用!——注意这个火机!

那么问题来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分别让证人单独、个别作证,证据取证完成,认为构成犯罪才会提交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包括律师都无法阅读或者看到卷宗!最终证据制作完成,体检检擦机关证据已经固定,也就是证人证言是在侦查阶段就已经作出。那么林怎么会特别提到这里的打火机呢?且强调一次性,从犯罪心理学看,我使用过,但与我无关!这与第一张图片下的分析确有相似之处!

24:保姆门外电梯厅烟感探测器5时2分报警,我们通览判决书内容,你会发现火灾发生时最早可以推到4时55分!朱家里的所有烟感在关键时刻报警器非常巧合的失灵!不排除人为的可能就不多说了!

提示:

25:出示了物证:打火机一只、水桶两只(非常的光鲜亮丽,一般装特殊物质的才会经历大火仍然光亮完好。而该作案打火机恰恰就印有“珊娜娜足道(女字旁的打不出来,请大家忽视)”,该打火机恰恰与林提到的一个出处!

28、未检测到汽油、柴油——这只是一般作案的助燃物,那么,是否有其他特殊化学物品助燃物未提到!

32、只是为了证明财产损失,这个不在赘述。

提示:

33、被告人莫的供述——非常之重点!

火势变得很大,其跑到厨房去拿水灭火,并将打火机扔进保姆房门口一个鬼子的抽屉里(莫还有时间将火机扔抽屉里)。最后听到跳闸声,朱小贞叫其报警,其就去保姆房拿手机,走到保姆门外楼梯处拨打了119电话。对方说人已经过来了。

推理与疑问:朱小贞叫保姆去拿手机报警,说明火势可控!且朱小贞有机会逃生!当时主入口被火封死,唯一的出口是保姆门外的步行梯。保姆走出来下楼了,为什么朱小贞没能走出来?只有两种可能:

一、门被反锁;

二、朱小贞与孩子被暴力控制!这得看锁得类型,是不是能从外面反锁,如果不能,那么就是被暴力控制。也就印证了楼下老太太说的四点半动静很大,不止一个人的脚步声,也就印证了打电话报警制造假象纯属火灾的假象,不过被录制到一个陌生成人男子的声音!也更加印证了气管五炭莫冗积——这得请专业人士去看,没有烟雾的一氧化碳是否会有大量炭末冗积!

也就印证了报案接受采访说5分钟之内拿了两把破门斧回来,门却开了!看到几个身穿消防服,拿着对讲的毫无消防专业设备的场景。(消防出警时就会带齐所有的专业防毒面具、破门设备等),这时真的消防赶到!他们也是第一波到的,据楼下监控,可以推出,这是假消防,那么,是不是凶手呢?

保安到时,门是关闭的,没有破门设备,领导让其去拿破门斧,门却打开了,没有从外破门的痕迹,那么门只能是从里打开或者领导知道密码(领导知道密码二不打开门救火,那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是一个关键点,我不讲用处!),二者可以同真不排斥。也就是说,有人从里面打开了门,朱小贞所在的房间,如果能打开门,那么一定能出来,其所在那个房间在火势最大时,是无法过来开门的,最好的逃生机会就是让保姆莫报警的时候,这时候不逃生也不符合逻辑——那么推出——房内有凶手。

也就印证了关键时刻有人报警称人已经救出拖延黄金救援时间的事实!

巧合:

39、陈萍将全局手动改为全局自动。也就是说,之前是在全局手动。全国领先的物业,正常状态是全局自动,那么是谁将其调到手动?亦或者说又是巧合?

40、消防磊在再次失灵

巧合:

49、水压不够——

巧合:

54、消火栓压力不足

消防供水设施,供水供水管压力不够

提示:

60、民事判决书关于莫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确认执行莫欠款80余万,且时间就为2017年6月底,恰恰与转账到严小红工行卡的时间,且数额也是80万元。这也许并不是巧合。

推理出两个:

一、为了躲避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

二、人生看不到希望被拿捏到盗窃数额巨大的把柄时,是被别人支配控制的筹码!

三、印证了网上所说莫已经患有癌症还有一孩子。

四、印证了林送莫孩子澳大利亚完成学业的事(此处不先入为主,不排除有如此高尚的人,但我没遇到过,——这有两个好处,送到国外对自己也安全,再灭口一个风险太大)。

提示:

53、5时17分到达18楼,先后在其他楼层搜寻疏散7人!

推理:

一、楼下的喇叭早就回荡整栋楼房,5时18分,该7人为什么还不撤离,这不符合火灾的正常人生活逻辑!

再结合本案有疑点的人。

1、严;

2、林;

3、女子;

4、三个身穿消防服人员‬;

5、领导!

之前文章已经分析过本案的集高度巧合于一身,这是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进行的推理!有兴趣的去看之前的文章,就不再次在此重复!

对于大家好奇的,为什么到死也没供出同案犯,除了明知达成交易的可能,还有被欺骗利用!详细看我举的例子,因为在特殊案件类型里,在特殊视角,对于他而言,真的只是单独犯罪没有同案犯,详见我写的案例:

甲正在追杀乙,其实丙也想乙,丙见乙正往自己的方向跑来求救,这时丙将地上的竹竿一拿,成功绊倒了乙,甲成功杀了乙。

本案中:

甲实施了杀人的帮助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丙抬竹竿的行为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拿物品行为,在他的眼里,他知道自己在帮助甲杀害乙,也实施了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多因一果,共同造成了乙的死亡,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启用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理,丙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在甲的视角,其并不知道有人在帮助自己,自己一直在单干并杀了乙,也与丙没有共谋,仅仅是单独犯罪,却不知道竹竿子绊倒是别人有意的介入因素,因此,致死也只知道自己在单干,没有同伙一说!

以上仅仅是根据文书内容进行推理,供大家学习,刑诉法规定任何人有报案‬的权利,你们有线索的可以进行保安,但不能没有任何实施及证据或线索,谨防陷入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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