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递32·民生】甜蜜的陷阱,你吃的肉松真的是肉松吗?法官带你去辨认~
法小妹
昨天无锡中院向社会公布了9个典型民生案例, 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房屋买卖等多方面, 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今天起,法小妹带你去看看每一个案子~
导读
市民小王发现自己购买的5袋猪肉松执行的行业生产标准已经被废止!小王可是个认真的人,把购买的猪肉松送到了相关部门进行了检测,发现其质量不符合现行的国家强制标准,也就是说这种“肉松”并不是真正的肉松。小王一纸诉状将销售商店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悦家公司宝龙店、文祥公司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二审主审法官:姚旭斌
二审合议庭:姚旭斌 景鑫 宁尚成
简要案情
小王于2014年6月在悦家公司宝龙店购买了5袋生产厂商为文祥公司单价为14.20元的象龙牌猪肉松,食品生产许可证为QS320501040271,产品执行标准为SB/T10281。后发现下列问题:
1
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SB/T10281系商务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已被后发布国家标准GB/T23968-2009所废止。根据国家标准,肉松产品分类为肉松和油酥肉松,淀粉含量指标均应≤2%,且不添加任何植物性豆粉,而已废止的行业标准确定肉松粉的淀粉含量指标是≤30%,可添加大量植物性豆粉来提高产品的蛋白质含量。文祥公司使用已废止的行业标准生产肉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2
该产品的水分指标为9%,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肉粉松”水分≤4%的要求。而行业标准SB/T10281-2007《肉松》中水分指标为≤18%,与国家标准不符,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SB/T10281-2007《肉松》应当作废,“肉粉松”的水分含量标准应当以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为准。
3
案涉肉松产品外包装标示品名和开具发票品名均为“象龙肉松”,执行的标准却是行业标准SB/T10281-2007《肉松》中对“肉粉松”的标准,且在配料中添加了豌豆粉,其外包装标示名称和生产的产品内容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4.1.2.1条。
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悦家公司宝龙店、文祥公司返还货款71元;2、悦家公司宝龙店、文祥公司赔偿损失7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悦家公司宝龙店、文祥公司负担。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关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行业标准SB/T10281-2007《肉松》于2007年实施,国家标准GB/T 23968-2009《肉松》于2009年实施,因此在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即应废止。
行业标准将肉粉松理化指标中的水分规定为≤18.0,明显与《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关于肉粉松理化指标中水分≤4.0的规定相抵触,不得再作为判断相关食品质量的标准。故本案所涉肉粉松质量不合格,小王退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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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普通生活常识,食品中所含水分较多,则食品腐败变质就相对较快,在《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对水分指标有明确要求、又无相反的充分证据或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水分指标与食品安全有关,肉粉松中水分指标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应认定其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食品标签应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且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误导消费者。《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包含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三种不同产品,肉松与肉粉松分属不同的产品类别,因此文祥公司在其肉粉松产品的标签上应采用“肉粉松”这一产品专用名称,而不得使用“肉松”,其仅在旁边以较小字体标明“肉粉松”字样,明显系故意利用字号大小误导消费者,其标签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综上,文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规定,销售者只有在明知其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一般应以其是否尽到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经营者采购货物时的查验义务为标准,销售者已尽到查验义务的,一般应认定其不属“明知”,除非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悦家公司宝龙店在诉讼中,已经提供了其履行查验义务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悦家公司宝龙店系明知,小王要求悦家公司宝龙店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请求,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涉案肉松粉的销售者悦家公司宝龙店退还小王货款71元,生产者文祥公司则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向小王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1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一方面对相关熟肉制品企业的生产标准和食品标识进行规制,通过司法裁判阐释对不同位阶的行业标准的适用和对食品名称的标识要求;另一方面明确对“销售者明知”事实的判断依据,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销售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作了区分,体现了从源头上遏制不合格食品的立法意图和销售者的查验义务不应高于行政职能机关审查义务的法学理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修订后相应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供稿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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