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行,返还彩礼的三个条件
2020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婚姻家庭篇的《民法典》作出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
一方根据习俗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这一条文内容的理解,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要把握司法解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坚持的基本原则。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本解释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在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的给付彩礼,原则上不退还彩礼,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返还请求予以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应首先考虑这一原则。以此为指导,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形成一种系统、一致的处理方法。
2、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如在给付彩礼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此时夫妻尚为共同体,无特别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如果初审法院同意离婚,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判断。在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彩礼问题进行专门处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返还彩礼问题也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要求。
3、一定是本地区确实有这种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它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原意,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因此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根据调查,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大多是根据民风、习俗而形成的习俗。在当地,这种风气若不存在,则不能说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不能认定为彩礼、属于男女交往中发生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应视具体情况和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彩礼返还纠纷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个别情况,正确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彩礼给付时应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说来,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的行情和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予。在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完全自愿给付的情况下,它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给付人不能向对方讨要。
5、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但是没有真正共同生活的双方,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法律上,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已形成合法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互相扶持,共同生活的经验。因此,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然已经成立,但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共同生活。因为各地的习俗不同,农村和一些地区,往往更注重举行婚礼的地方特色,两个人真正走进家庭,开始共同生活。很多时候,举行婚礼和登记结婚要花很长的时间,如果双方还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就没有太多的将彼此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也有人为了骗取对方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支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不与其同居或离开。这类欺骗婚姻的目的是达到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给付人的利益。另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上生活困难等因素,婚后时间不长,双方离婚的现象很多。而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这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从现行的司法解释来看,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6、对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实际上,彩礼问题,并非简单的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间的交往。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应作广义上的理解,不能仅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本人。对于给付人来说,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包括当事人一方亲属在内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亲属的给付。同理,对于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关系中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的情形。实际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父母的房子,真正用于其婚姻、各种物品的很少。由于很多时候给付彩礼的人都是家庭共同财产,甚至是全家人共同举债的,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对给付的主体和受偿主体作出限制性解释,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上,原则上应以双方是否结婚为判断标准。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已经结婚的,不需要返还彩礼。而且由于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况,即使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所以,对这一点的把握应尽可能严格。
人生是艰难的,有绝对的困难和相对的困难。所说的绝对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不能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准。所说的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的前后相差较大,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更加困难。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由于,双方已缔结了婚姻关系,且已达到给付彩礼的目的,原则上已不需要对方返还彩礼。如将生活困难作为参照因素,体现法律和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的帮助,无疑是对接受彩礼的一方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采用客观化的标准,统一地进行判断,不能让接受彩礼的一方做出无限度的让步。所以,这种因给付而造成的生活困难,一定会导致绝对的困难而非相对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