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通过后,这些变化你不可不知丨律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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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阳光下的我
来源丨律事通
本次人大会议,对于法律圈来说,最重要的一件事莫过于《民法总则》的通过了。早在3月15日早晨,就有人急不可耐的在网上发布了李鬼版的《民法总则》,之后就有人出来打假,闹得人心惶惶:人大会议都快要闭幕了,《民法总则》还能不能通过审议呢?紧接着,下午正版的《民法总则》就亮相在了中国人大的官网上,心里的石头才落下来。“民法典时代”终于来了!也真是着实捏了一把冷汗。
《民法总则》虽然在内容上,很大程度是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的修订版,但是它的颁布在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可谓意义重大,因为从上个世纪就开始,民法法典化进程就一直反反复复,虽然学者们心心相念,但是一直都没有真正提上日程。这次《民法总则》的颁布,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开始,下一步就将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很多老一辈的学者听到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消息都热泪盈眶,因为这是他们所殷切期盼着的,没想到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还能见证《民法典》的颁布。
享受完《民法总则》刷爆朋友圈的狂欢之后,让我们看看它在内容上究竟有哪些变化,对我们的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除了印刷厂和司考培训机构们受益,期刊的编辑们不愁稿源了,考研司考狗们要哭了,法官们和律师们也要回炉学习学习了。
八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民法总则》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即从10周岁降为8周岁。用通俗的来话说就是:八岁的孩子都可以“打酱油”了。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已经开始接受义务教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这样规定,能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但是也不得不面临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变小的忧虑,因为这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将会缩小两岁,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的范围将会缩小。
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可以说是这部法律的败笔,频频遭受学者们吐槽。因为自从“荷花女”案之后基本就确立了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和遗骨等人格利益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正式确立了全面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原则。但是对于新法如果仅从文义来解释,是英雄烈士这类死者才享有人格利益,这显然与社会实践不符,而且有违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社会大众在感情上也不能接受。
虽然立法者是因为看到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诽谤抹黑、诋毁侮辱英烈的人格利益的现象,提议增加了这一条,但是在解释上,笔者认为仍应将死者人格利益扩大到所有人。杨立新教授认为这条是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定的特别强调。但无论怎样来理解,我们都应该坚持平等的原则,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应当保护,对其他自然人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同等保护。
“保护好人条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通俗来说就是: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进程可以看出,该条经过了多次修改,这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们的良苦用心,为了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解除救助人在做好事之前的后顾之忧,最终形成了完完全全的“保护好人条款”。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做了好人好事还要赔偿了。
诉讼时效变长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将以前两年的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虽然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不过时间拖太久,可能会不好举证。但是法院就麻烦了,案子有可能会变多。另外新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执行之后究竟是按照3年执行还是2年执行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另外《民法总则》还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样的规定,延后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体现了对于个人信息的高度重视,是对当今社会个人信息严重被滥用的郑重回应。保护个人信息写进法律也提醒公民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泄露后造成像“徐玉玉案”中的惨剧。
事业单位的灵活性规定
《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这与一般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做了区分。面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新法在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上增加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点,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的性质可能发生改变。
虽然《民法总则》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它以仅次于建国后第一部宪法的关注热度下,以历史上几乎最高的票数被通过了,并且作为民法典的开篇,《民法总则》打响了开门红!期待各分编的立法顺利进行,期待厚重而庄严的民法典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