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发生斗殴被误伤,管理者有责任吗?
案情简介
田某到黄某开办的KTV消费。当晚约11时,因其他客户与黄某员工发生冲突,双方持械在KTV大厅门口斗殴,后延伸至田某所在的一楼KTV大厅,群殴中田某被打伤。田某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第五掌骨折。田某向黄某主张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黄某以田某受伤是第三人所致为由拒绝支付。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黄某支付因伤产生的相关费用。
田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案释法
KTV作为公共消费场所,黄某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根据法律规定,黄某作为KTV的管理者对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员工与他人发生冲突斗殴误伤到消费者田某,从而致使田某受伤。黄某作为经营者,明显未能尽到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实践,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
2、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
4、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5、对于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