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房屋被政府认定违建并准备强拆,行政复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申请人
黄xx三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黄xx等三人,系广西北海市某村村民,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擅自在xx村建设三层局部四层砖混结构楼房及铁硼为违法建筑,建筑面积370.7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黄xx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而依法强制拆除的,并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
2021年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并张贴公告。该《公告》要求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将依法强制拆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1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经向申请人送达催告书,申请人仍未履行,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后,依法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
黄xx等人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段旭(实习)了解案情后,迅速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1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复议
北海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作出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根据该催告书的送达回证记载的送达时间为2021年3月4日,被申请人却在2021年3月3日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因此,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前事先催告,程序违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本案中,需要强制拆除的是申请人违法建设的砖混结构楼房,根据上述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公告。本案中,被申请人于 2021年3月3日作出公告,要求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被申请人却在同日作出1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即被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建设工程,有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但不具有对违法建设作出罚款处罚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在 15 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对申请人处罚款人民币 28364.87元,超越职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1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复议决定
撤销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