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退休按哪个算?权威回应来了!
近日,人社部就“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退休按哪个算”等大家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权威回复,一起来看人社部是怎么说的?
网民“刘勇”:
“灵活就业证明材料有什么用?具体是哪些?在哪里开证明材料?”
人社部就业促进司:
按政策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持灵活就业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办理相关登记。
具体办理地点和办理方式,请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网民“石头”:
“身份证和档案出生时间不一致,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以哪个为准?”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
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国家已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网民“精奥维修”:
“我领取了两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如何退费?是全额退款,还是只退两地重复领取的一部分?”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
根据国家规定,2010年1月1日后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网民“开心 泡泡”:
“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转移接续?”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由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后续转移手续。
网民“普普通通”:
“非户籍地参保满10年,退休时应该在参保地领取养老金,还是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网民“万物皆数”:
“省内异市企业间流动需要重新开通社保卡吗?可以省内通用吗?”
人社部信息中心:
目前绝大部分省份已实现社保卡省内跨地市通用,无需换卡,具体可拨打各地12333电话咨询。
网民“Cao Xiao ling”:
“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不具备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又没有工作,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不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又没有工作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网民“苗美然”:
“社保卡发卡银行能否变更?如何变更?”
人社部信息中心:
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通过一个芯片同时具备社保和金融功能,不是绑定银行卡,在补换卡时,目前部分省份允许变更社保卡发卡银行。具体可拨打各地12333电话咨询。
网民“甜心”: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等关键要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网民“我往北追@”:
“在外地出差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在外出差,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主要是看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因工在外地出差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如发生交通事故是与工作有关,因工作原因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事故责任无关。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人社部微信公众号、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