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怀孕女友跳河自杀,男友劝说无果后离开,家属索赔36万!男友:没结婚没救助义务
情侣之间,
闹分手是再正常不过的,
可没想到,
有一男子因为没答应女友的复合要求,
导致女友跳河自杀,
最后被法院判赔32万!
怎么回事?
求复合失败,女子跳河自杀
小云与小哲曾经是一对情侣。恋爱4个月后,二人因感情和家庭矛盾分手,当时小云已怀有身孕。
小哲称,2019年8月10日晚,他和朋友从网吧回家。看到了小云的车在路边停着,于是他过去,看到小云当时站在桥上,双手靠在桥栏杆上望着江面。“我和她讲了5分钟的样子,之后我就回去了,我朋友要我再去劝劝她,她还是靠着栏杆不听我的话,又劝了5分钟之后,我就自己先开车回家了。”
刚回到家的他就接到了朋友的电话,称小云跳江了。
小哲在派出所的笔录上提到,他感觉到在和小云说话的时候,“有一种类似她要去寻死的感觉”。小哲的朋友也提到,在小哲劝说无果后自行离开时,小云的情绪并未好转。
小云的姐姐在妹妹去世后,将小哲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近日,
该案的二审判决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小哲对此的态度是:
二人没有结婚,
他没有救助义务。
网友热议
对此,
不少网友也持相同观点:
男方没有责任。
但也有网友认为:
男方见死不救就该赔!
那么,
男子没有救助自杀女子
到底该不该负责任呢?
律师说法
广州云普法的
李小非律师为我们分析此案
· 剧情演绎 ·
男子(主持人饰演):赔钱?开什么玩笑,我们早就分手了,她跳河,关我什么事?
女子姐姐(主持人饰演):如果不是你伤了她的心,她又怎么会想不开?
男子(主持人饰演):又不是当着我的面跳的,我在桥边劝了她这么久,她不听。
李小非律师:
这个钱你应该赔,你明知道女方有自杀倾向,却在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就自行离开。你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当时就应该报警,并且采取措施控制住女方,避免她采取过激的行为,要走,也是等警方来到之后才能走。
法院判决前男友赔偿32万
一审法院认为,小云死亡前,已怀有小哲的子嗣,在双方未协商好相关事宜时,小哲一意孤行要求与其分手,不肯承担作为一个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价值观。事故发生前,小哲明确知悉小云情绪低落,有自杀倾向的讯息,且同行人员均认为不应当留小云一个人在如此危险的地方的情况下,小哲未及时、尽全力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而自行离开,放任了小云自杀行为的进一步实施,且此时小云还怀有身孕,小哲仍具有恋人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综上所述,被告小哲对小云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小哲应赔偿小云姐姐32万余元。
小哲不服提起上诉,
他认为恋人之间不算家庭,
未经合法办理结婚登记,
不受法律保护,
也没有相互扶助救助的义务存在,
目前只能受到道德的约束,
且在小云跳河自杀身亡时
双方的恋爱关系已经解除。
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小云跳河是她自行作出的选择,但是事发前小云是来找小哲沟通要求复合,在双方沟通未果,小哲明知小云情绪低落,有自杀倾向,且小云所站的位置是桥上,双手靠在栏杆上的情况下,小哲在劝解五分钟未果后即自行离开,未及时、尽全力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法院认定小哲对小云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小哲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小云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巨大悲痛,一审法院判令精神损失费亦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法拉理微信公众号、潇湘晨报、广州普法
《民法典》49大亮点梳理
侵权责任编(一)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来源:赣州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