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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养殖场遭遇强拆,委托律师最终获赔八十余万!

法律人2023-09-03 21:23:450

上诉人

安顺市xx养殖专业合作社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黄果树旅游区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上诉人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当地修建用于养殖小黄牛的砖混加钢架棚结构房屋。2018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对养殖场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上诉人损失惨重。

随后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019年11月12日养殖合作社向镇政府提交了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饲养的牛、养殖场房屋、养殖场附属设施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等,但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予以答复。王玲、梁蕊二位律师协助养殖合作社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焦点有以下两点:

1、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赔偿项目及金额的问题。

关于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万典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该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

本案中,被上诉人xx镇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养殖场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上诉人对该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合法损失,应予赔偿。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污粪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xx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修建的养殖场系违法建筑,也未对上诉人的养殖场作违法建筑的认定,上诉人实际修建和占有使用养殖场的财产,被上诉人xx镇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该养殖场建筑物,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镇政府赔偿养殖场建筑材料及附属设施费用总计7万余元。上诉人对此数额不满意,委托王玲律师继续提起法律程序。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的损失为:饲料损失20000元 停产停业损失93750.30元 道路和堡坎损失79825元 养殖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损失666566.80元=860142.10元。

法院判决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三、改判为:由被上诉人黄果树旅游区xx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损失86014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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