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地拆迁,补偿谈不拢行政部门做处罚决定,责令自行拆除,怎么办?
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如果征收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或者给予安置房,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征收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拆迁户达成协议,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或者房屋面积有遗漏等,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通过协商、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提高补偿。但如果拆迁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此时被征收人仍不采取法律手段,那么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讲到的是在房屋征收中征收方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征收拆迁违法的地方随处可见,在万典律师代理的案件当中,有行政部门强拆房屋的违法拆迁行为,有通过断水断电断气等手段逼迁的非法行为,有让拆迁户签订空白协议的情况,还有未经认定直接将老百姓多年居住的房屋认定违建不给补偿的情况等等。
万典案例
今天我们要讲的一则真实案例,就是万典律师夏涛、吕磊共同代理的,一起浙江杭州市某镇居民徐女士,因棚户区改造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补偿一直没能协商一致,没过多久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对徐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徐女士的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建,责令其自行拆除。
徐女士也没搞清楚,为什么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平时没人查,怎么遇到了拆迁就被定成违建了?而且还要自己拆?
随后夏涛、吕磊二位万典律师研究案情,分析材料后告诉徐女士,这是征收方常用的“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一般情况下,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但当地综合执法局却直接将无证房认定违建,属于典型的违法逼迁行为。
而且就本案来讲,徐女士手中有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修房申请》、收费票据及《批文》等证据,可以证明当年徐女士的父亲修建房屋并取得了当地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批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徐女士房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对这些证据调查核实并予以认定,而不是直接将房屋认定违建要求自行拆除。
徐女士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执法局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综执罚字第xx号)。
律师解读
农村有很多历史悠久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合法证件,在拆迁过程中,类似上述案例这种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的事情经常发生,但大部分拆迁户不懂法,就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自己把房屋拆除,等后来看到别人有补偿款自己什么都没有才后悔莫及,但这个时候房子已经被拆了,再想维权就没戏了。
所以,看了上述这个案例,希望以后房屋没有合法证件的老百姓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拆迁过程中自己房屋因无证而被认定违建,一定要询问清楚,不要随随便便就将房屋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