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FATHER”填写继父姓名,出生公证怎么办?
近日,王女士来到南京公证处申请为女儿小蒋办理一份出生公证,王女士提供了女儿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和独生子女证明,公证人员在审查材料的时候发现独生子女证中父亲一栏填写的是蒋A,而户口薄上显示的却是蒋B,公证人员一开始以为只是孩子的父亲进行过更名手续而已,进一步询问才知道事情不是这么简单。
原 来
王女士与女儿的生父蒋A在孩子只有3岁的时候就离婚了,离婚之后王女士一人带着女儿生活,直到女儿5岁的时候才又登记结婚,也就是蒋B。婚后,蒋B将小蒋视如己出,小蒋也一直对蒋B以爸爸相称,蒋B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就去美国学习,当时王女士还带着小蒋去探望过,并在美国住了3年,直到小蒋要上小学了才从美国回来。过了十几年,小蒋又回到美国上大学,毕业了之后还在当地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并且准备与当地的一位美籍华裔结婚,现在美国的婚姻登记部门需要小蒋提供一份出生公证,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公证人员跟王女士解释到,办出生公证可以,但是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著的《公证书格式》中规定,出生公证中申请人的父母一般应为生父生母。但王女士表示,女儿从5岁开始就跟蒋B一起生活,两人的户口也一直在一起,不论是十几年前去美国,还是之后小蒋在美国读书,在美国所有的资料中“Father”一栏小蒋填的都是继父蒋B的名字,不管是从心理上还是情感上,女儿早就把蒋B当成了自己的亲生父亲,而且这么久以来,他们早就与孩子的亲生父亲蒋A不联系了,蒋A也从来没有过问过孩子,如果在出生公证书中写的是亲生父亲蒋A的名字,那就与小蒋在美国填写的所有资料不符,是否会影响小蒋的个人诚信问题,甚至会影响小蒋之后的签证。王女士感到非常苦恼,虽然蒋B名义上是孩子的继父,但两人的感情比亲生父亲亲多了,难道就不能在出生公证书上直接将蒋B表述为孩子的父亲而不出现蒋A的名字吗?
公证人员表示理解王女士的这种心情,也对他们家的情况有了大概的了解,在不突破原则的前提下公证人员在经过资料检索和案情的讨论,建议王女士同时办理以下三种公证形式来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1
仍然办理出生公证。在出生公证中注明小蒋的父亲是亲生父亲蒋A,小蒋的母亲是王女士。
2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对从档案馆或民政部门调取的王女士与孩子生父的离婚协议进行翻译公证,来证明女儿的抚养权是归王女士,女儿一直与王女士在一起生活。
3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王女士、小蒋和蒋B三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出现亲生父亲蒋A的名字,公证词中会注明蒋B是王女士的丈夫,是小蒋的继父。
王女士在听取了公证员的建议之后,立刻通过微信与远在美国的女儿取得联系,女儿将公证员提出的方案告知当地律师,经过与律师的讨论之后决定同时办理以上三种公证形式,即使出生公证的内容与女儿在美国填写的资料不是完全一致,女儿也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的公证和亲属关系的公证来证明自己与继父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事实。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