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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就有效吗?

法律人2023-09-07 14:21:230

股东(大)会决议,通俗来讲即公司投资人们之间达成的共识,股东(大)会决议,但股东(大)会决议却并不是一经作出就有效。股东会决议无论在会前的召集准备阶段,还是在会中表决阶级,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很容易就导致不成立、可撤销、无效。本文将为读者讲解股东(大)会决议的基本流程及常见的“坑”,希望可以帮助读者少走点弯路,少冒点风险。

一、股东(大)会决议的产生

股东(大)会决议是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首先会议的召开需要依照程序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笔者接下来将主要讲述较为重要的临时会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而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又有所不同:

(1)提议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在单独或合集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人数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

而股份公司的资合性较强,股东相对分散,因此提议临时会议的情况较为复杂,股份公司在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公司实收股本1/3、单独或合计持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主持

召集主持程序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程序基本相同。

优先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若前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召集,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若监事会不召集,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股东向法院诉请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40条或101条自行召集。股东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会议通知

有限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但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不能章程另行规定时间。

(4)决议

首先进行会前对议题修正、到会清点、委托确认等事项进行检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会议通知上记载的事项进行表决。决议过程中不得对未通知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后续将会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

决议是股东(大)会最重要的环节,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特别决议即常提的七件大事: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经营形式,须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而股份公司出席股东表决权2/3(约66.7%)以上同意,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取决于章程规定或际出资比例,而股份公司的表决权则被《公司法》严格规定为一股一权。而股份公司的一股一权制也经常被经济圈内人士诟病,认为仅需资本就可以裹挟被控股公司。

一般决议则通常只需要满足过半数表决权即可。

三、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可以将决议分为有效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决议、决议不成立。对相关决议的“考核”主要为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决议)内容三方面。

(1)有效决议。

根据前述《规定》第四条:“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若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内容三方面都没有问题的,应认定为有效决议;同时,若只是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形式要件出现对决议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也应认定为有效决议。

(2)可撤销决议。

根据前述《规定》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判定为可撤销决议,但未撤销前应为有效决议。

这里指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是一般情况,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笔者接下来所述的决议不成立。

(3)决议不成立

根据前述《规定》第五条,公司未召开会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上签字的除外)(表决方式违法)、开会但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开会但对决议事项未进行表决(表决方式违法)、开会但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4)无效决议

无效决议的致命原因在于最为实质的决议内容问题,若决议内容违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则应判定为无效,并无例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四、遇到实质瑕疵或缺陷的股东(大)会决议,如何救济?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决议的效力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受决议约束的人员应当服从并执行决议,但实质瑕疵甚至缺陷的股东(大)会决议无疑成为了某些不良用心的人的工具。及时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是挽回损失最有效的方法。

(1)及时组织游说其他有权提请临时会议的人员,争取重新决议,但这种方法成功的概率比较低微,且难以及时保障自身权益。

(2)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情形的,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公司与股东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股东(大)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诉诸法院进行解决。

(3)诉请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根据前述《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人,只能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亦可以列为共同原告。这种救济方式可能无法直接追究到幕后的黑手,但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损失。

五、温馨提示

(1)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完善自身制度,聘请专业团队对公司制度进行研究及风险防范;

(2)有表决权的股东在会议前应当仔细研读会议通知中的决议事项,预测决议的利害关系;

(3)有表决权的股东在决议若是发现不利势头,打算事后以公司回购股份方式救济的,应明确投出反对票,并尽快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对会议记录、股东签名册、代表出席材料等证据进行保全,以备后续诉讼需要;

(4)利害关系人打算事后诉请法院确认决议效力的,可能会被法院要求提供担保;

(5)人民法院一般在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可能更偏向于调解;

(6)公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矛盾与分歧,投资人及管理者应当以公司这个法人的成长壮大为利益出发点,相互磨合,才能一起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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