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 一、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亟待提高
小编说
回顾前面两章,朱树英主任以身说法,为大家细细梳理了自己从事律师写作的好处和积累素材的重要性,想必广大“朱粉”在细心品读追剧的同时,也是受益匪浅吧,那么你有没有受到启发或鼓励,从容执笔,开启自己的笔耕之路呢?
或许,你还有疑惑:作为执业律师,尤其是初入行的年轻律师,该从何写起,又该如何“运笔”呢?
今天的第三章,将为你开启一扇新世界的大门——你将发现,律师的司法文书写作竟然可以这么写,而且只要用心写,都能写出“下笔如有神”的精彩文书……
作为律师,标配就是“一张嘴皮子,一根笔杆子”。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公文”社会,尤其在十分重视公文的司法系统内,笔杆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几乎所有的工作最终的落脚点必然都是要形成文书,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所有的观点、意见、决策……都要落在这一纸文书上。于律师而言,运笔杆、敲键盘、爬格子……一字一珠练就滴水穿石之功,才能成大家之言。而朱树英主任在这里教给大家的,不是司法文书写作的“捷径”,何况提高写作能力本就无近路可抄。唯有苦读万卷,方能意在笔先;唯有笔耕不辍,方能下笔有神。
话不多说,律界大咖执笔二十余年总结的司法文书写作要领,今日“树英说”毫无保留为你奉上——
我在本书的第一、第二章不厌其烦地介绍了律师写作、出书的目的和好处,一本有价值的法律实务图书能够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一一介绍了律师写作素材来源的种种方法和途径,也就是说,律师能够撰写、出版专业图书是律师“会写”的理想状态。那么,可否持这样的认识:本律师并不准备写作、出书,你说的这一套与我有何关系?答案一定是“不可”。就算律师不准备出书,不想达到“会写”的理想状态,也不想撰写论文,但只要做了律师,“会写”就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功。律师不能不学会书写各类司法文书,不能不考虑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的和说服力。书写各类司法文书难道不是律师的写作?律师执业不是从学习书写司法文书开始的?律师为什么要写司法文书?律师提供的司法文书要解决什么问题?如何使自己书写的司法文书能够产生说服当事人的效果,让当事人看了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案情分析报告等司法文书,就决定把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交给律师?如何使律师提交的起诉状、书面举证、质证意见以及代理词等司法文书能够说服法官采信律师的观点,从而使案件胜诉?有关司法文书写作如此等等的问题,是所有律师都必须直面解决的写作问题,一句话,律师一旦入行,就一辈子会和司法文书写作打交道,一辈子也离不开司法文书的写作。我说律师的人生就是写作的人生,主要也是指律师司法文书的写作将伴随着律师执业的全部过程。
所谓司法文书(judicial documents)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及使用具有规定格式的专用文书,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法律实施有切实影响、保证作用的文书,例如律师代表当事人书写的起诉状,举证、质证意见,代理词等律师用于诉讼的司法文书。从客观效果和技术层面分析、考量,律师的司法文书写作应当同时具备新闻写作的基本特点。新闻写作强调五个全由英文字母W打头的客观事件发生的要件,具体包括时间(When)、地点(Where)、人物(Who)、什么(What)、为什么(Why)等五个新闻的基本要素,这五个基本要素构成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这个角度出发,本书前述第二章所涉律师每日工作日记的作用,正是在于能够客观地、真实地提供新闻写作的基本素材要求。
从文体种类分析,司法文书的主体应属于应用文的范畴,而从实际应用分析,司法文书又具有说明文和议论文的特点。应用文是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在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等社会活动中,用以处理各种公私事务、传递交流信息、解决实际问题所使用的具有直接实用价值、格式规范、语言简约的多种文体的统称。应用文是人们传递信息、处理事务、交流情况的工具,具有语言表达规范、格式体例稳定、事实要素明确的实用性特点。律师书写的属于应用文范畴的各种司法文书,是为实现特定的司法目的服务的,因此其写作动因与目的应当十分明确,为达到写作目的必须具有的逻辑性和说服力,这是律师司法文书写作最重要的实质性要求。因此,律师司法文书写作,除了格式和语言要求之外,最需要研究的是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问题。
一、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亟待提高
律师学习司法文书的种类和格式,是一个理论问题,看看有关司法文书写作的书藉就能解决,而明确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动机和目的以及说服力,则纯粹是一个实践问题,这在理论上缺乏可循的经验,司法文书教科书中也无介绍。讨论司法文书的写作目的并不功利,如何使得写作具有目的性、具有逻辑的说服力,更是一个成功律师的写作技巧和经验总结。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目的性和说服力的重要性,体现在律师为达到拓展业务的目的,通过有说服力的说辞让当事人心甘情愿把业务交给律师,以及凭借雄辩的说服力能够说服法官接受律师的观点,使案件能够胜诉。因此,有效解决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性和说服力,是律师通过司法写作提高业务能力,扩大业务来源的关键,也是从操作实务角度提高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和水平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
律师的司法文书种类繁多,不同文书有不同的格式。一个新律师加盟律师队伍当助理或秘书,首先就是从学习书写各种司法文书开始的。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有的上过司法文书课,具体书写时在网上能找到各种样本,书写司法文书似乎不成问题,其实不然。对此我有切身体会。我先后在国内十多个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不少案件担任首席仲裁员,在案件审理和起草裁决书时,认真接触过很多律师写的仲裁申请书、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案件辩论的代理意见等司法文书,发现很多律师,甚至成熟的律师书写的文书均存在各种问题,其核心问题是司法文书写作目的不明确,说理没有说服力。
律师的司法文书写作目的不明确、没有说服力是普遍存在的缺陷,相应的司法文书处处反映出写作的目的不明确,说服力不强。律师最常用的七种司法文书的目的性和说服力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律师发函缺乏主题,发函目的和动机不能使人一目了然。
律师发函是最常见的司法文书,最常见的司法文书却存在着最普遍的问题。许多律师发函时标题使用的文字是能够适用所有函文的“函”或“律师函”或“律师事务所函”,从函的标题根本看不明白发的函是什么内容,要解决什么问题,不能使人一目了然,还会让人费解;作为证据使用时一旦被疏忽便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和目的。
我自己就在上海一中院碰到过法官在案件事实调查时的提问。针对一方当事人举证说已发“律师函”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法官问:“你方为解除合同先后发过三份函,你现在举证的是哪一份?是哪一份函能够证明合同已被解除?”法官问的问题不无道理。因为“律师函“三个字能够包括所有律师发的函文,”律师函“三个字怎么证明是什么时候发的?发的是什么内容的函呢?这样三个字的函何以反映律师发函的动机和目的?能说明什么呢?
2、法律意见书多半注重套路,摹仿样式,已演变为新的八股文。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主次不分,本末倒置,许多法律意见书不以法律意见、对策或建议为重点,洋洋大篇却不见或鲜有对策和建议。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说服当事人把案子交给律师,要达到这个目的关键就是能够依法提出具有操作性且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和对策。既然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提出解决争议的法律意见,书写的思路必须明确,主次应当明显,相应的法律依据必须清楚地告诉当事人,当事人才会信服你,才会把案件交给出具意见的律师。实践中,不少律师不研究出具法律意见的目的,让助理起草法律意见书时交待不明确,而助理在书写时多半摹仿样式,造成法律意见内容主次不分、洋洋洒洒,主要部分却很少有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当事人收到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都是要给领导看的,案件是否交给出意见的律师处理也由领导决定。领导其实对需要作决策的纠纷或争议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都清楚,做决策时需要看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对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有什么好的意见或提议?案子如何应对比较妥善?如果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或对策部分的内容只有寥寥二、三行字,当事人关注的内容没有,如何把案件交给律师?
3、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是司法实践中一类新的司法文书,也是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容易带来风险的写作科目。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值得引起律师的高度重视。
律师的尽职调查也被称为审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以求准确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状况,是一种保障商业活动有效、合理进行的重要手段,律师据此出具的书面报告即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尽职调查的种类主要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其他尽职调查。其中,应由律师完成的是法律尽职调查,它的具体分类有很多,例如公司上市即IPO尽职调查、投资并购包括房地产并购尽职调查、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等等。
律师的投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包括房地产并购,具体包括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为获取资本或土地或资质等资源,扩大战略发展范围增强企业竞争力,培植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整合资源实现价值转移和再创造,通过并购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成为当前许多房地产企业市场发展的首选。因此,当下房地产企业并购交易频繁,而实施房地产并购重要的一环,便是委托律师组团进行尽职调查。我们建纬所房地产业务部自2017年1月至8月,接受房地产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多达63起,全部都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当事人委托律师组团实施被称为审慎性调查的尽职调查,其本意是客观了解并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获知投资存在的风险,通过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分析、评估投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因此,接受尽职调查的律师责任重大,一旦律师尽职调查后的报告失实、有误,就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投资的失误和巨大的损失。因此,律师提供非诉讼的尽职调查及其所出具的报告,如果失实、有误同样具有相应的重大风险。借用一句投资股票的广告语:尽调有风险,律师须谨慎。
4、起诉状、答辩状、包括上诉状不能言简意赅讲明事实和理由,往往穿插大量辩论内容;起诉请求不明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混乱,或者与诉请不挂钩;上诉状中没有上诉请求或上诉请求没有针对性。
书写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是律师承办案件最重要的司法文书,这些文书主要是给法官看的。起诉状要解决起诉谁?为什么要起诉?诉什么?有什么事实和理由?针对这些关键问题,许多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都不明确,不具体;有的诉请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又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起诉状诉请标的巨大诉状内容却只有半页纸,事实过程和主张的理由什么也没有写清楚;有的却篇幅冗长,起诉状写了七、八页甚至十多页纸,其中穿插着大量的辩论意见;有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脱离主题,表述不结合请求,甚至与请求完全脱节;有的律师忘了诉讼类文书主要是给法官看的道理,以事先写出答辩状会提前透露应诉的策略而不提交答辩意见。
案件一审后提起上诉,上诉的对象是一审判决,其上诉目的是改变一审判决结果。但许多律师对此目的环顾左右,有的上诉状中没有上诉请求或上诉请求没有针对性;有的上诉请求不针对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思路混乱,让法官看不明白,究竟是要求改判,还是要求发回重审表述不清;甚至有的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让法官给当事人做选择题。
所有这些处理方法都不符合司法文书的写作要求,都不是法官或仲裁员希望看到的,都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
5、不注重书面的举证质证意见,提交书面举证、质证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针对性;或者不突出重点,质证意见未指出要证明的事项;或者不强调关键证据,不分析证据与诉请的关系。
律师的案件举证、质证意见是能够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非常重要的司法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不重视,甚至不提交书面的举证、质证意见;不研究如何分析证据的利弊得失,有重点地写好书面举证、质证意见。而另一方面,现在很多法官和仲裁员都非常重视律师提交书面的、电子档的质证、举证意见,有的开庭通知会载明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举证、质证意见的电子文稿。我在担任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裁决案件时,一定会认真阅看,仔细分析律师提交的书面举证、质证意见,我不恭维平铺直叙、平分笔墨的写法,虽然这种写法也没有什么错;对律师能够突出重点,对重点证据的关键内容做重点分析的书面举证、质证意见,我会高度重视,审慎对待,因为这可能就是我裁决案件必须要查明的关键事实。
因此,认真研究,努力写好举证、质证意见应当引起律师的高度重视,因为举证、质证意见,是为了用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能否成立,也是为了案件诉讼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以建设工程案件为例,案件相关的证据数量往往很多,多份证据需要平铺直叙一一就三性发表意见。但从司法文书的目的和说服力来说,对多份证据中的关键证据要做重点分析,因为有好多证据只是铺垫性、过渡性的,重要的证据需要重点表述。
6、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庭后却敷衍了事,不提交书面辩论意见或代理意见;有的代理词或辩护词通篇法理说教却不结合案情、不阐明观点,代理或辩护观点没有针对性,没有逻辑性,没有说服力。
从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的角度来分析,律师提交的案件代理词、辩护词是律师代理工作最重要、最直接的工作成果。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律师法庭上慷慨陈词,庭后却敷衍了事不提交辩论阶段的书面意见;代理词或辩护词通篇法理或说教却不结合案情、不阐明观点,代理或辩护观点没有针对性,没有逻辑性,没有说服力。
尤其要注意的是:律师书写代理词或者辩护词千万不要给法官上课,因为法官对法律、法条的理解一般都胜于律师;最忌讳的是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空说理论和所谓的判例,因为所有案件都是各具特点的“这一个”。律师的代理词或者辩护词,关键是要结合与本案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意见相关的证据和事实,展开具有逻辑性阐述的律师法律意见或观点。凡是法官都了解、都知道的法律条文、法律理论点到即可,凡是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论证的关键法律问题,就着重展开笔墨讲深、讲清、讲透。如果写了一份辩论意见没有解决问题,就应该写第二次;第二次不行,还应该写第三次、第四次辩论意见。我去年出版的一套专著《墨斗匠心定经纬》,其中《建设工程疑难案件的办案思路及执业技巧》中第一个案子说的是我代理的由最高院全面改判青海省高院一审审理的建设工程案件,就是我补充的代理意见发挥了作用,我的四点代理意见基本被采纳。《房地产开发疑难案件的办案思路及执业技巧》一书的第 10个案件,说的是我代理的由最高院定性改判上海市高院一审审理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案件,我就是先后提交了四份代理意见。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翻出来详细看一下。
7、不能熟练使用相关的司法文书解决办案过程中的问题。
律师的司法文书除了上述常规性的各种文书外,还有申请、请示、报告、情况反映等相关的司法文书,其中请示是对上行文,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等事项,上级收到请示应予答复;报告虽也是对上行文,但主要用于下级向上级报告工作,汇报情况,回复上级的询问,上级则不需要给予回复。我们好多律师并不熟悉这些相关的司法文书及其特点,也不了解这些司法文书的格式和使用要求,更不善于运用这些各具特点、作用不同的司法文书解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
了解、运用这些公文类写作的司法文书,往往可以解决一般司法文书难以解决的问题。我16年前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下卷《专业文书》部分,收录了我2000年11月承办一个破产案件过程中的《关于请求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的报告》,报告是报给受理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律师事务所与法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理应不能报告工作,但我灵活借用此形式为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服务。法院不仅接受了报告而且逐级请示上报,由区法院向上海高院请示,上海高院再向最高院请示。最后,最高院于2002年6月26日下发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称: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做出的答复即《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可见律师的一份报告类的司法文书能解决多大的法律问题。
律师司法文书写作不是律师个人执业能力和业务发展的小问题,妥善解决律师常用司法文书写作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直接有关律师行业整体执业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还涉及国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因此,律师司法文书写的目的和说服力问题,值得引起所有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整个律师行业的高度重视。
二、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目的和说服力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
“能说会道”本应是律师的职业优势,但从目的和说服力的实际效果看,事实上很多律师既不擅说话,也不擅写作,律师的说和写这两项能力都存在同样的目的和说服力的问题。比较于“说”,“写”的司法文书更具有影响甚至改变他人认识和观点的作用,律师写作不能实现写作目的,没有逻辑性,不产生说服力,这岂不是台风中心没有风?
在律师行业,律师司法文书写作存在的问题其实相当严重,应当引起广大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的注意,也应当引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业协会的高度重视。造成上述种种问题的主观原因,在于不少律师思想上不重视,洋洋得意于自己的侃侃而谈,认为自己能够当上律师写作已经过关,很少研究为什么要写司法文书,没有从提高律师办案效果出发研究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也没有认识到研究司法文书写作目的和说服力对于提高律师办案效果的作用和重要性。造成司法文书众多问题的客观原因,由于律师行业的业务培训基本没有这方面内容,许多律师从业前或从业后并未受过书写司法文书实务方面的专业培训。年轻律师在校期间未能受到系统培训,因为司法文书在法律本科课程中并非必修课;即使选修司法文书,在校期间也只是学过司法文书的种类和形式,没有条件结合实际案例训练写作各类司法文书的实务操作。从业后在事务所实习或律师业务培训时也缺少司法文书写作目的和说服力的专业培训。此外,由于目前律师行业缺乏对律师司法文书写作水平的检查和评比机制,律师对自己的写作水平难以获得客观评价,写作水平的好与差之间缺乏衡量标准,仅靠律师自己慢慢琢磨难以无师自通,难以迅速提高司法文书写作目的和说服力的能力和水平。
律师司法文书的目的性和说服力其实对于提高律师扩大业务来源和办案效果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司法文书的写作目的和说服力反映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很大程度决定着律师的接案能力和创收水平。明确的写作目的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能够帮助律师在业务竞争中产生明显的优势。“写给谁看?”是要解决写作的受众问题;“为什么要写?”是写作的根本目的;“写什么?怎么写?”是要解决写作的说服力。这三者是律师提高各类司法文书的写作目的和说服力的出发点,而律师运用法律逻辑思维方法解决问题则是形式和手段。
律师会不会写和写得好不好司法文书完全是两回事,司法文书能“说明”问题是会写,律师基本都会;能够说服人则表明司法文书写成功了,“说明“和”说服“两者差距明显。司法文书能够“说服”人值得好研好研究,有技巧的、写得好的司法文书会产生事半功倍的作用;无技巧的、不能说服人的写作只有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无技巧、写得好不好,就取决于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
律师从认识上解决了司法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的重要性,就能从主观上深入研究司法文书的写作技巧,从客观上就能够结合司法实践总结经验和成败得失。律师的“说”得好,取决于“写”得好,写得好的标准其实就是解决了写作目的和说服力问题。例如,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30名候选人最后评定10名的三分钟自我选题演讲,就表明了评委对律师写作和演讲的高度重视,把律师的能说会写作为东方大律师的最终考评项目,这也考验候选人律师写作目的和说服力的集中反映。按评比规则候选律师要自选题目作三分钟演讲,同一起跑线上三分之二的候选律师因为事先没有做好“写作”和“演讲”的准备而遭遇“黑色三分钟”,其根本原因在于主观思想上不重视律师写作对于演讲的重要性,客观上没有做好事先的写作、演讲的准备工作所致。
以上海刑辩律师翟建被评为上海首届东方大律师第一名为例,他胜出的原因,在于他演讲事先写了一篇能够达到评委给票目的的短文,并以其逻辑性和说服力作了精彩的三分钟演讲。他的演讲是事先根据写好讲稿并试讲过的,演讲时间控制得比较准,讲得好是因为讲稿写得好。他自选演讲主题达到了一个目的:演讲内容和角度符合评委想听的要求,同时说服了评委把选票给他。所以,翟建以遥遥领先第二名的得分获得上海首届东方大律师第一名。
能否评上东方大律师有多重要姑且不论,重要的是:在当事人采取比选或竞标方式选择律师时,律师“说”和“写”的目的和说服力就直接决定了律师能否胜出,能否获得当事人的业务委托;能说会写就演变成为律师能否赢得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对律师而言难道还有比赢得市场、扩大业务更重要的吗?
三、实现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目的关键是具有逻辑性的说服力
结合司法实践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提高对司法文书写作目的和说服力的认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实现司法文书写作目的的关键,是司法文书具有逻辑性的说服力,需要讨论的是说服力本身具有的逻辑性。逻辑是指客观世界的存在以及研究思维形式的规律;逻辑性是指发展过程符合逻辑体系、具有逻辑特点、恪守逻辑规则的情况。而法律逻辑指将逻辑学基本知识和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除要探讨涉法的一般逻辑形式和规律,还要结合法律和司法活动的实际,研究涉及法律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是具有应用性和特殊性的法律思维的应用规律。律师的司法文书写作,只有体现了法律逻辑的严谨和辩证,才能产生说服人的客观效果。
1、重视律师司法文书目的性和说服力的写作质量,分析、借鉴成功案例提高律师司法文书写作水平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律师写作的目的性和说服力,是不同于一般写作的显著特点。通过办案的实践提高律师对司法文书的写作目的和说服力的认识,从而提高律师的司法文书的写作水平和促进办案的实际效果,使写作成为拓展业务的渠道和方法。对律师个人而言,这是律师写作所具有的最本质、最现实的意义,其实际成效也是最值得互学习和借鉴的。
事务所应该经常组织分析案件成功的原因和相应的司法文书的写作经验和技巧,结合司法实践及时总结经验供同仁借鉴。律师的写作从司法文书写作开始、对在办案实践中取得效果较好的司法文书就应当及时分析总结。例如,对方收到本方的律师发函就同意调解,使争议得以妥善解决的,要重点研究、总结这一律师函的写作技巧和经验;诉讼案件法院最后判决时采纳了律师代理词的观点,甚至大段引用代理词内容的,就要认真分析,及时总结,找出写作成功的规律作为今后提高司法文书写作的经验。只要律师重视了写作的成败得失和经验教训,就一定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和水平。
如何认知律师写作尤其是司法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呢?
第一,结合工作实践学习、研究律师的写作目的。
上海市政协办公厅有一种专门的文书“社情民意”,该格式固定的文书左上角标明的“委员反映,供领导参阅”,这是写作提交的对象;“如有批示,请及时转告”,是写作的目的。这个文件最直接反应了文书写作的对象和目的。以本人提交的2011年6月27日第57期“社情民意”为例,该份在会上发言仅两分钟、文字只有600字的《对未经验收已擅自使用的学校工程进行强制验收》的建议,赢得两位分管副市长的批示,充分说明写作对象和目的以及说服力的重要性。
第二,随时总结诉讼胜诉案件实现写作目的原因和经验。
写得好的司法文书确实能够说服法官,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发生变化。法庭改变认识或者裁判文书中采纳或者引用了律师司法文书的观点或内容,表明律师的司法文书的写作目的和说服力起到了作用。例如:我和本所朱月英律师临阵受理浙江省宁波中院一审的浙江建工与慈吉教育集团的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案件的关键问题是主体结构工程的楼层标高低于设计要求五公分,进入案件代理时法院已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了“整体顶升、迫降”的整改方案。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委托清华大学结构工程检测中心的专家出具专家证人的书面意见,和代理人的代理词共同说服法官改变了原先的观点,并决定不采纳已委托的司法鉴定单位已出具的结论,使委托人避免了3800万元的损失。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颠覆司法惯例的不采信法院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的决定,其实是我们的代理词和专家证人证言的共同作用。
又如,本人和本所张悦律师共同承办的上海住安集团公司与上海生物研究所的上海一中院一审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的上诉案,二审庭审过程中我们提供的效果图式案情归纳分析的图版,配以庭后有说服力的的代理词,说服上海高院最后改变一审的定性,案件改判使当事人减少损失2000多万元。
第三,随时总结获得非诉讼案件的写作技巧和实务操作经验。
写得好的非诉讼服务建议书能够说服当事人选定律师。本人和建纬深圳分所的贺倩明等组成的律师团队,在深圳地铁公司已初步有意向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接受当事人要求通过一份法律服务建议书完全改变了当事人的决定,把投资近200亿的深圳地铁五号线投资、建设项目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授予本所。
第四,总结借鉴律师连续发表代理意见的成效及其操作性。
根据案情需要,连续不断的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能够改变法庭的认识,能够达到说服法官采纳律师意见的目的,从而达到理想的办案效果 。本人曾在最高院承办一个疑难复杂的二审案件,先后就案件涉及的一系列房地产转让中的民法理论问题提供了四份代理意见,终于引起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的共同重视。就这个案件,最高院出面组织国内权威的民法专家论证后对案件作了定性的改判。
律师的代理词属于司法文书的重要文书,书写代理词的目的在于说服法官接受律师的法律意见,如果律师成功地说服了法官,案件很可能就胜诉了。2016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我的新著《墨斗匠心定经纬——建设工程疑难案件的办案思考与执业技巧》一书,书中收入的第一个案例是《以司法价值判断取向理论说服最高院改判青海省高院一审的建设工程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5年6月11日刊发(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的民事判决书,我作为胜诉方代理人的这个案例,刊登于2015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我承办这个最高院的二审案件,除了庭上发表代理意见外,庭后又根据与法官当面交流的具体情况补充了一份代理意见,要点有四:
1、本案施工单位同意按平方米固定单价报价并签订施工合同,前提是能够承包施工合同内的全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很可能会亏本,而安装和装修工程施工则能够有赢利弥补前期的亏损,这就是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的市场实际情况。
2、不争的事实是被告违约不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本案合同因被告单方违约而解除,原合同约定的按平方米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失去计价的前提,导致承包人已失去不平衡报价的履约基础。
3、在本案特定情况下应该突破施工合同约定,按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大幅削除工程安装和装修工程属于工程量减少的重大设计变更,应以政府指导价即定额计价方法结算已完工程。
4、法院审理案件应有自己的司法价值判断的底线,守约方应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违约方应当在工程款计价时承担因自己违约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本案一审追求表面形式公正而造成实质上不公正的司法价值判断取向,不应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应该说上述四点补充代理意见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在法律逻辑上是严密的,无懈可击的。事实上,当我和最高院承办法官当面交流补充代理意见结束时,法官当时就表态:你讲的确实很有道理,至少是我已被你说服了。法官没有被说服,案件也不可能改判,而本案最终被全部改判,是严谨的法律逻辑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期预告:
9月11日(星期一)
第三章 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
二、大有讲究并值得深入分析、研究的律师函
精彩回顾
◎五、持之以恒,仅2010年以来积累的207篇演讲稿
◎四、奠定写作基石的156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材料
◎三、铺垫写作观点的204篇热点法律专题论文
◎二、坚持17年出刊共890万字116期《建纬律师》所刊
◎第二章 律师写作的素材来源以及资料积累 一、25年坚持的每日律师工作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