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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小心违法!

法律人2023-05-19 10:41:072

来源:劳资在线;转自:劳动法行天下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10年10月11日至某化工公司亚洲项目控制部门工程师岗位工作,双方签有自2016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3月14日前后,李某收到化工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现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决定从2017年3月14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2017年5月1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案仲裁申请,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化工公司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合计137,225元。李某要求化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4,396元,后获得了仲裁支持。

【一审判决】

化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理中,化工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2017年1月3日电子邮件,证明李某所在团队自该月起,拆分为成本团队和计划团队,李某属于计划团队。

(2)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亚洲计划团队工作小时数汇总表,证明李某每周工作小时数长期不足且持续下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李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其一,化工公司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提供的证据(1)和(2)未获李某认可,并且即使该两组证据均真实,亦不能充分反映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其二,化工公司称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李某进行过协商,但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化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应认定解除违法。结合李某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扣除已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后,涉案仲裁裁决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4,396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化工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4,396元。

【二审判决】

化工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判决其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4,396元。

化工公司的主要理由为:李某于2010年10月11日入职其公司,2017财年即2016年10月起,由于项目量急剧减少,李某的每周工作小时数长期不足且持续下降,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导致李某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其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已经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然原审法院认定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化工公司称,由于其公司的项目量减少,且在可预期的范围内项目量仍不会有明显增加,导致李某直接工作小时数长期不足且持续下降,一周直接工作小时数甚至低于10小时,导致李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化工公司另陈述,李某所属的计划团队还在,团队里其他人员手头还是有项目的,只有李某手头上没有项目所以工作小时数不足,其他人工作小时数都是足的,员工手头的项目也是公司安排的。化工公司还陈述,对于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时双方进行过协商没有书面证据,只是口头协商过。化工公司最后陈述,其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本身并无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化工公司解除被上诉人李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化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然一则,化工公司一审所提供的证据未得李某认可,二审其公司陈述李某所在的计划团队还在,该团队的其他员工仍正常工作,均不能证明公司所称的客观情况到了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其二,化工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司与李某进行过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据此,化工公司所称的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审中,化工公司对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的差额本身也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该项规定的适用,实务中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确实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处强调变化须因“客观情况”引起,而并非单位出于主观意愿或仅仅以“单位研究决定”而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变更。

2、同时,该重大变化已经达到了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地步,若用人单位仅仅只是以原岗位已被他人代替为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这是一个程度性要求。

3、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未经协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解除无小事,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一定要审查解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相关证据是否收集并保管妥当,以备将来可能产生的劳动仲裁、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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