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因吐槽领导,女子在公司大会上被其公开聊天记录后开除!结果麻烦大了
在微信群里吐槽领导
可能不是什么新鲜事
但最近一名女子
却因为此事惹了祸
01
案件回顾
刘小姐是青浦某公司员工,同事们私下组成一个微信群。因不满领导长期安排加班,刘小姐在群内发布了诸如“网点全部倒闭吧”“彩旗飘飘”之类的言语。

▲聊天记录截图▲
不久后,群内聊天记录被泄漏,被调侃的领导在公司大会上当众宣读了聊天记录,刘小姐被开除。
02
网友热议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

也有网友调侃说“我是老板我就不开除你”……


刘小姐不服公司决定
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
↓↓
刘小姐等人在微信群的聊天内容涉及公司、公司领导,对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开除刘小姐合法。
刘小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03
法院判决


04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来源:广州普法、法拉理微信公众号、每日经济新闻


太全了!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汇总(含《民法典》新规)(十三)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的情况下,笔者将《民法典》及有关现行法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汇总如下,仅供参考。
《民法典》
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来源:新时代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