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太狗血!妻子婚内出轨,丈夫得知后竟要求情夫妻子“补偿”自己?律师:构成强奸罪!
男子发现妻子婚内出轨
痛苦不已之后又心生一计
竟然打算要和
妻子情夫的配偶
发生关系
以此作为“补偿”?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这样的“补偿”竟然还如愿了!
那么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01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韩某得知妻子吕某与被害人杨某的丈夫陆某发生性关系后,韩某非常生气,采取了另一种方式惩罚妻子的行为,遂和妻子吕某商量,欲让被害人杨某与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作为“补偿”。
于是在当日上午,韩某和吕某把杨某喊到自己家中,正当韩某准备和杨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了杨某的反抗,后并未得逞。韩某不甘心,提出如果不答应的话,就要叫人去打她的丈夫陆某。当日下午2时许,杨某来韩某家中商量解决办法,韩某再次提出“补偿”条件,否则就让其家破人亡。
吕某也从中做杨某的工作,且答应此事不让其他人知道,杨某为了维护家人的安全,不得不答应韩某的条件。当日下午,韩某携带着镰刀到跳神凹(地名)的地里,等候在此施肥的杨某,并将杨某叫到事先铺好蒿枝的包谷地中发生了性关系……
时隔多日,杨某以强奸罪将韩某和吕某告上法庭。被告人韩某却辩称:“我没有胁迫、强迫,是她来喊我去的,地点也是她定的,她是自己同意的,请法庭从轻处理。”
而韩某的辩护人也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韩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韩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既没有违背过杨某的意志,也没有任何强迫其就范的行为。韩某没有胁迫、强迫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害人对其性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双方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
02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男子行为属于通奸,而不是强奸……
也有网友表示:男子就是强奸!
那么这种行为到底
属于通奸行为,
还是犯强奸罪?
韩某的行为
是否触碰法律的底线?
03
律师说法
邀请了
广州云普法的翟春歌律师
为我们分析此案例
翟律师
通奸行为是违背道德,强奸行为可是违法犯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注意,强行的手段可不单单指暴力的手段,还有精神、言语的威胁、恐吓,如果最后使被害人产生了精神压力,迫使其不得不答应性要求,仍然属于违背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
审判结果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得知其妻与被害人之夫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心怀不满,通过语言威胁、恫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应其性要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
来源:广州普法、法拉理微信公众号、案例及素材来源:法律读库
太全了!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汇总(含《民法典》新规)(十一)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的情况下,笔者将《民法典》及有关现行法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汇总如下,仅供参考。
《民法典》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新时代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