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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2015劳动仲裁经典案例解读(八):综合工时制下延时加班工资

法律人2023-05-19 11:30:200

导读:劳动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为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为以后类似事件处理提供借鉴,我们在2015年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中筛选出8起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今天我们来看最后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艾某于2008年10月进入某学校工作,岗位是宿管。2009年5月,某学校与艾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后双方又续签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1010元,从2011年9月开始,艾某月平均工资为1510元。2013年7月,某学校与X 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约定将其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委托X 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13年6月17日,某学校召开会议,公开宣布上述决定。2013年6月30日,艾某提交了入职X 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入职申请表》。

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艾某上班为轮班制,即第一天晚8点至第三天早8点,连续上36小时,休息36小时后再轮班,在上班期间每晚11点至次日6点可以休息,但有临时性事务需起床处理。暑假期间照常上班;寒假期间不上班。艾某工资结构中,除基本工资外被申请人每周另支付申请人40元补偿。艾某认为单位实行轮班制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定上班时间,且并未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单位实行综合工时的制度之下,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案件评析

经庭审查明,2008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艾某每个班次连续36小时,扣除每晚休息时间7小时,2晚计14小时,艾某每班实际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约为22小时,每月计220小时,扣除平均月工时数166.6小时,下剩53.4小时为延时加班时间,应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者40小时),但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年工作日:250天;季工作日:62.5天;月工作日:21.75天),超过的时间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1.5倍工资。本案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以每月劳动者工作多少小时扣减法律规定的工时数为延时加班时间,再逐月逐年的计算每月加班工时、加班工资。

我国法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 标准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 采用以周、 月、 季、 年等为周期计算综合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更不得以工时制度之名, 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不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 具体某一天、 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等法定标准, 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 以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因此,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内容上应注明适用的岗位、取何种周期、 休息休假安排、 如何考勤、 怎样计算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在程序上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让职工参与办法的拟定、修改、完善和决策等, 在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方能生效实施。对于从事这种工时制工作的职工, 企业应当书面记载其姓名、 工作岗位等。

(注:原创图片,未经同意不能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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