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2020〕35号)和《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婚姻登记“跨区域通办”工作的通知》(陕民办函〔2021〕22号)要求,创新婚姻登记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办事,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省民政厅同意,西安市民政局将在全市实行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施时间
自2021年5月6日起
实施内容
(一)适用范围
1.男女一方或双方户籍为西安市的内地居民,可在本市任一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业务;
2.离婚当事人不能同时在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只能在同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不适用范围
1.补领婚姻登记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
2.军人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
3.西安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方式
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行预约受理制。当事人可通过“陕西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信息系统”(网址:http://mzt.shaanxi.gov.cn/)、西安市民政局官网(网址:http://mzj.xa.gov.cn/)、“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预约。
登记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
特此通告。
西安市民政局
2021年5月5日
以上来源:西安民政
附·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