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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

法律人2023-09-13 23:39:31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2020〕35号)和《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婚姻登记“跨区域通办”工作的通知》(陕民办函〔2021〕22号)要求,创新婚姻登记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办事,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省民政厅同意,西安市民政局将在全市实行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施时间

自2021年5月6日起

实施内容

(一)适用范围

1.男女一方或双方户籍为西安市的内地居民,可在本市任一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业务;

2.离婚当事人不能同时在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只能在同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不适用范围

1.补领婚姻登记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

2.军人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

3.西安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方式

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行预约受理制。当事人可通过“陕西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信息系统”(网址:http://mzt.shaanxi.gov.cn/)、西安市民政局官网(网址:http://mzj.xa.gov.cn/)、“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预约。

登记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

特此通告。

西安市民政局

2021年5月5日

以上来源:西安民政

附·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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