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研究】非善意诉讼的应对策略,从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谈起
法律不是决定诉讼输赢的唯一要素,有的时候甚至不是决定性要素。一个在法律上稳赢的诉讼,很有可能因为缺少好的策略筹划而陷入困境。正所谓把一手好牌打的稀巴烂。本期策略研究为读者推送张胜利律师的一篇办案手记,借助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探讨非善意诉讼的应对策略。
文 | 张胜利
一、临危受命
辛某经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全款购买了A市某区陶某房屋一套,签订买卖合同当日辛某支付全部房款一百万元,次日入住房屋。由于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合同约定陶某取得房产证后一个月内给辛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天有不测风云,半年后该套房屋价格飙升至二百余万元,陶某取得房产证后明确表示反悔,要收回房屋。无奈辛某诉至A市某区法院要求陶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一次开庭时陶某辩称房屋是其在B市某县老家的朋友何某出资委托购买,房屋应归何某所有,陶某无权出售房屋,现何某正在向其追索涉案房屋。法庭主持调解未果,择日再行开庭。半个月后第二次开庭时,陶某突然提交B市某县法院调解书,证明B市某县法院已经以委托纠纷为案由立案审理,庭审当日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确认陶某在一个月内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何某名下。至此本案庭审一下陷入僵局。庭后法官向辛某明确表示其诉求遇到法律障碍,建议辛某委托专业律师寻求对策。辛某辗转找到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经过分析研究案情,考虑到本案原告辛某诉讼请求受到B市某县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拘束,本案判决结果凶多吉少。遂毅然决定撤回本次起诉,视日后条件变化再行定夺。
二、另辟蹊径
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去B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明确表示对调解书不予抗诉。随后律师前往B市中院申请再审,要求依法裁定撤销B市某县民事调解书、将委托纠纷案件移送A市某区法院审理。B市中院庭审听证时,律师力陈原审程序、实体等诸多错误:(1)原审委托纠纷案件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人辛某作为购房人依法必须参加诉讼。(2)A市某区与B 市某县对涉案房屋同时立案,依法两案应合并审理。(3)委托纠纷与房屋买卖纠纷所涉房屋处在A市某区,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规定,委托纠纷应移送A市某区审理。听证会后不久,B市中院做出裁定,撤销某县法院民事调解书,案件发回某县法院重审。原审调解书虽被撤销,但代理律师想把委托案件移送A市某区审理的目的未能达到。
三、以攻为守
鉴于委托纠纷案件没能拉回A市某区审理,律师及时调整方案,启动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重新将陶某诉至A市某区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于种种原因,陶某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他人应诉。A市某区法院缺席审理做出判决,判决陶某协助辛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辛某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辛某持A市某区法院协助执行函办理了房产证。
四、反客为主
不久,B市某县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重审委托纠纷案件,何某仍然作为原告,陶某作为被告、辛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同时何某增加诉求为确认辛某与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陶某、辛某共同为何某办理房产证。陶某当庭表示同意原告诉求,辛某断然拒绝,并出示了A市某区判决陶某协助辛某办理过户手续的判决书及房产证。庭审后不久,B市某县法院做出判决,判决陶某全额退还何某的委托购房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三方均未提出上诉 。至此,历经四年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律师小结
本案中卖方陶某与他人在外地策划了一个虚假诉讼,而代理辛某的本所张胜利律师则在北京策划了一个缺席判决,从而迫使外地法院改变了之前的虚假判决。张律师将本案的应对策略总结为“邪不压正”,同时还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