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高三学生疑因请假未果,跳楼身亡!班主任:除非你死了才能回家
上学临时有事请个假
这自然是未尝不可
但你能想象
一名高三学生
居然因为请假未果
而结束了自己
宝贵的青春……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名高三学生疑因请假未果后,遭到班主任的辱骂,产生轻生念头,在校园内跳楼自杀。事后,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立案。
疑因请假未果,他纵身跳下
2021年1月27日12点左右,小楚来到学校教学楼的4楼,一跃而下。事后,小楚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他再也没能醒来。
从学校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事发当天,小楚一直在咳嗽、吐痰,似乎感到身体不适。小楚的母亲崔女士表示,小楚生前请假没有得到批准,之后,班主任就当着全班人的面,站在讲台上说:“除非你死了,才能回家”。
她认为,导致儿子跳楼的原因是班主任不批假,而且在全班同学面前对其进行批评,用词失当,极其恶劣。
“除非你死了,才能回家!”
一个老师说出“除非你死了,才能回家!”这样的话确实过分,但这句话真的是出自老师之口吗?
崔女士讲述,在儿子跳楼后,她曾到多处走访,了解情况,这个消息也是她从儿子的同学口中得知,她再想了解情况,对方就不说了。
据悉,小楚在跳楼前还曾写下遗书,其中最后一句表示了自己很后悔来到这个世界。
目前,遗书被留在公安刑侦队,崔女士并未看到过。事发后,崔女士曾质问班主任是否责骂过儿子,但对方否认。
目前,崔女士将小楚的班主任和涉事学校告上法庭。小楚家属提出,学校和老师应该承担此次事件中70%的责任,对方应该支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金,共62万余元。其次,校方应该公开向家属道歉,并承担本次诉讼费。
小楚的家属认为,作为老师不应该对学生进行不良刺激,不公平地对待学生,对于小楚的自杀,学校和班主任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到底学校和班主任有没有责任?
交给徐欣律师为我们解答
徐欣律师: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该案法院已经受理,过往类似案件根据细节的不同会有校方不担责或部分担责的不同结果。
但我们可能更想追问的是,现在除了“熊孩子”的出现,为什么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承压心理不强的玻璃心的“脆孩子”?
法律问题的底层是社会问题。家庭、学校,我们双方是否都应该在分数教育的竞争上更关注孩子健康心理的建设?毕竟,分数只代表一时的优秀,而心智的健康才是一生的财富。
对此,有网友认为,仅仅因为老师的一句话就跳楼自杀,这孩子的承受力也太差了。
也有网友表示,老师不能回避自己的责任。
但也有网友指出,家长需要反思自己的教育理念。
对于这个悲剧
小编深感惋惜
相信所有人都绝对不希望
看到一条年轻的生命
就这样被葬送
当然
在案件的背后
还有更引人深思的东西
那就是
不论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
在对待下一代的教育理念上
需要怎样做
才能更好地引导孩子们健康成长
来源:法拉理微信公众号、广州普法、素材来源:千寻社评以及网络
民法典百问百答——物权编(一)
1、购房时发现不动产登记薄和房产证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保障乙不会“一房二卖”,甲可以怎么做?
甲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并在九十天内正式完成不动产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值得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是否有权征用我的动产或不动产,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民法典做出何种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5、小区电梯内广告天花乱坠,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诉讼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