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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低未签协议遭强拆,又一起“民告官”获胜!

法律人2023-09-15 12:17:230

原告

王xx

委托代理人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东省曲阜市xx镇人民政府

案件经过

原告王先生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对其在该村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其房屋被纳入该村房屋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低,原告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12月28日,当地镇政府组织公安、特警、城建、消防等多个部门人员上百人,动用数台大型挖掘机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王先生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肖以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奔赴当地实地调查,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后,迅速向山东省曲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

主要理由如下: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告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规定,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者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以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应依法履行征收程序,被告与原告协商不成则应依法对原告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予以补偿,而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原告进行补偿,却直接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属于典型的越权执法,不符合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也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本案中,被告xx镇政府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更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由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曲阜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8日拆除原告王xx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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