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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办完婚礼后分手,彩礼能否退还?

法律人2023-09-16 09:58:380

基本案情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财物,在法院审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常出现有关彩礼返还的纠纷。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彩礼的案件。

适婚青年沈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如故,在相识仅一个月之后便决定结婚。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沈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周某转账18万元,双方于相识后的第四个月举办了婚礼。婚礼后双方短暂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矛盾,周某回到了自己的娘家,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18万元。

庭审中,虽然双方对于共同生活的时间各执一词,沈某说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天,周某则称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个月左右,但双方均认可已共同生活。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向周某转账18万元是否属于彩礼且应否返还。沈某认为18万元属于彩礼,被告应返还相应的彩礼;周某认为18万元不全是彩礼,还包括购买三金、生活用品的钱,其同意返还7万元。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和周某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故不成立夫妻关系。沈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主张周某返还按照风俗给予的彩礼,原则上应予以支持。沈某向周某转账的18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应认定为彩礼。双方婚礼后实际上确实有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最终,法院充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周某返还彩礼金额的80%即14.4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法官需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江苏高院

民法典百问百答——合同编(一)

1、网上购物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主要购物方式,那么网上购物何时算是买卖合同成立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外出旅行,发现火车座位被霸占,怎么办?

为约束乘客行为,督促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火车票丢失去挂失补办,工作人员要求加收5元工本费,合理吗?

民法典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4、甲乙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后,乙不履行约定合同义务时,甲如何救济?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5、甲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A公司并未对格式条款内容尽到提示义务,后甲发现有条款不利于自己,他可以怎么办?

甲可以主张未提示的条款不成为合同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规定,除了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条款外,与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也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说明。若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其未提示的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何种格式条款会无效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格式条款无效。”

7、甲试用一部手机,在试用期间手机发生自燃,问甲需要向店家赔款吗?

不需要,根据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来源:诉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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