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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新婚妻子被工友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不负刑责!

法律人2023-09-16 10:34:340

新婚妻子遭工友酒后调戏

丈夫出言阻止却被辱骂群殴

极力反抗之下致一死三伤

事发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该男子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最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其无罪!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陈某和妻子孙某来到三亚打工,在某个建筑工地当工人。某日,二人正在工地上加班。

突然,同工地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纪某酒后滋事,调戏陈某新婚妻子孙某,并辱骂围殴陈某。

陈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容某、纪某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轻伤,致纪某、刘某轻微伤。

事发后,陈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逮捕了陈某。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且陈某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后

两级检察院不服

遂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

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某等人和陈某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新婚妻子而引发双方斗殴。

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于重伤、死亡的故意。

法院会因此改判吗?

结果让人直拍大腿……

二审判决

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辱骂陈某,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

陈某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虽致容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邀请到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马俊哲律师,为我们分析此案件。

马律师:他是在被人围殴的状态下实施防卫的,而且防卫中他孤身一人,面对的是三个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个工友手持器械,足以威胁他的生命安全,反杀是合法合理的。大家要注意了,当你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反抗就一定是正当防卫。

网友评论

网友看了之后,纷纷给法院的判决点赞,合理合法,让人心服口服。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对此,

你怎么看?

来源:中国普法、法拉理公众号、广州普法

民法典百问百答——继承编(一)

1、甲年少无知时,为得到遗产,胁迫其父设立遗嘱。后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并得到其父谅解,甲有权得到遗产吗?

有权得到遗产,本次民法典对丧失继承权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2、随着越来越多的丁克家庭出现,很多人的养老其实是由侄子(女)负责的,那么侄子侄女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呢?

本次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

3、甲在父亲临终前,用手机录像拍下了父亲的遗嘱,录像遗嘱属于法定的遗嘱模式吗?

现行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规定。本次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遗嘱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要求。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法定遗嘱形式,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4、老李病重时,老李在两名医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说要把遗产都给李甲,其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李家有兄弟二人,李甲手持一份有利于自己的2019年设立的公证遗嘱,李乙手持一份有利于自己的2020年设立的打印遗嘱。应以谁的遗嘱为准?

应以李乙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规范,“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防止出现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

6、甲从父亲那继承获得10万元,父亲去世前欠款总计12万元,那么甲需要偿还多少钱?

根据民法典规范,“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诉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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