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遗嘱中设定居住权,让老人吃下定心丸
2021年3月初,
温先生来到公证处,
咨询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
温先生自述其出生于1936年,结发妻子1998年去世,妻子去世后,三个子女都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他的日常起居。
2006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丧偶的李女士,经过5年的共同婚姻生活,两人相敬如宾,也得到了各自子女的认可。
寻求帮助
咨询公证
结婚后至今,尤其是伴随着年龄的增大,李女士对温先生照顾得更加无微不至,让其非常满意。
温先生有套房改房,是与李女士结婚前取得的,想留给自己的三个子女,但因李女士比他小27岁,他又担心在他去世后李女士居无定所没保障,所以来公证处寻求帮助。
温先生诉说了自己的担忧,要求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指定住房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但在遗嘱中设定居住权,李女士在去世前可在上述住房内居住。
同时,公证员告知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等,温先生听完之后非常满意并在第二天带齐材料来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
知 识 点
遗嘱公证
今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条款,但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但基于遗嘱继承的特殊性,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即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人可在取得居住权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公示自己的居住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西公证
作者: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王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