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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高管有关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解析(一)

法律人2023-05-19 14:07:290

重要提示

本案例摘编于某法院老师【劳动法】课件,一共16个典型案例,小编每天推送两个

高管人员是否适用未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宋某到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B公司发文任命宋某为副总经理,内容涉及工作职责、年薪和绩效薪酬。2005年10月宋某晋升为总经理。2009年7月B公司免去宋某总经理职务。2010年8月,宋某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机构支持宋某的请求。B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B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初衷是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通过合同方式保护和明确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等。B公司与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2005年至2008年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书,它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故2005年至2008年期间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月之后,B公司与宋某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判决B公司支付宋某2009年1月至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013年3月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支付宋某双倍工资28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之间所签订的蕴含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的经营目标责任书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法律解析:

1.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

由于对公司高管人员劳动合同形式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实践中大多数公司以聘用协议、聘任书、股东协议书中关于高管人员任职的约定、签订目标责任书等五花八门的形式与高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约定劳动报酬。上述劳动合同签订失范、薪酬支付方式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纷争。

就本案而言,宋某作为总经理属于高管人员,虽然未与B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B公司自2005年至2008年间与宋某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宋某的工作职责,确定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而2009年,B公司与宋某既未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2009年1月至7月期间应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高层管理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的判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前述规定“双倍工资罚则”,旨在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公司高管兼具劳动者与“雇主”的属性决定了其适用“双倍工资罚则”时也应当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笔者以为,判定公司高管未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公司高管的岗位职责与职权范围,是否参与人事管理。

(2)公司高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恶意直接影响着其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3)用人单位有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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