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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女教师向29名学生家长借款百万后自杀!家长能否讨回欠款?律师说

法律人2023-09-20 23:58:150

近日,多位辽宁抚顺小学生的家长反映称,抚顺市望花区一小学班主任杨某多次以家中要买房、装修等理由向学生家长借钱共计上百万。今年春节期间,家长们才得知,杨某借钱用来网络赌博,后于2月16日自杀身亡。

杨某留下的遗书称,生前自己因为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巨款无力偿还……

一家长被欠43万

2020年10月5日,林红的丈夫接到孩子班主任杨某信息,杨某称自己看中了一套房,但自己的钱都在银行理财里还没到期,向林红丈夫借5万元钱,并表示12月底等自己的理财到期就还上。“她要的很急,又打电话又发微信的。”

△林红给记者出示的聊天记录

林红说,杨某是抚顺望花区一所小学三年级某班班主任,今年48岁,教语文课,自二年级开始带林红儿子的班级。老师主动张口,林红也不好拒绝,他们正好有一笔3万元理财到期,就分三次转给了杨某。然而等到约定的12月底还钱期限,杨某却没还钱,林红丈夫询问时,杨某称自己手头紧。不仅没还钱,2021年1月中旬,杨某又以孩子出国留学为由向林红丈夫借钱,“我当时觉得不对,现在国外疫情这么严重还出国留学?于是就拒绝了。”

另一位被借钱的家长高先生说,这名小学老师生前曾向29名学生家长借钱,其他家长最高借5万,而自己前后借出83万,“其间还了我40万,现在还差43万,加上欠其他家长的,共计107万元未偿还。”

高先生称,自己一家四口住在50平小房子里,本打算换个大点的房子,房子啥的都看好了,没想到发生这事。高先生表示,自己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愁死了。“我现在压力比死去的老师都大。”

丈夫:曾劝她自首

杨某丈夫管先生表示,他与杨某是重组家庭,两人登记结婚不过一年多时间。管先生称,自己刚认识杨某时,她是一名普通小学老师,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不然我也不会和她结婚”。

管先生称,去年,杨某也多次向自己和自己的母亲借钱。“她就是跟我撒谎,说什么她哥哥要用钱,还有外面和别人做买卖借了些钱,到年底有人找她要钱还不上。”管先生称,自己想着夫妻俩一起过日子,能帮一把就帮一把,前后借给杨某二三十万元。此外,杨某还向自己的母亲借了不少钱。

但杨某网络赌博的事他则是今年快过年的时候才知道的。管先生说,得知杨某因为网络赌博欠下巨款后,他和杨某的儿子都劝她去自首,写给警方的证实材料也是他看着杨某写的,但是杨某并不愿意去自首,两人还决定等正月初七(2月18日)工作日就去离婚。因为赌博的事,管先生的母亲被气病,春节期间管先生一直照顾母亲没在家,没想到正月初五杨某就自杀身亡。“我要是早知道,还能让她去玩吗?她都是在我上班不在家的时候赌。”

管先生说,此前也有一些学生家长和其他借给杨某钱的人找他,但他都告诉对方走法律程序,“她赌博的事我不知道,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家庭建设。”

3月18日,记者从抚顺市教育局获悉,市教育局已获悉杨某的事,但具体处理情况由望花区教育局负责。记者多次联系望花区教育局,尚未获得有效回复。17日,处理此事的一位警方工作人员表示,已有多人因杨某借款到派出所报案,但此事系经济纠纷,目前警方只能登记,借款人可通过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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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那么,

遇到这种情况,

这些被借钱的家长

还能否要回自己的钱?

接下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的俞静律师、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的陆路路律师给我们解读。

两位律师均表示,根据现有材料所述,如果女教师所借钱款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属于共同经营的情况。那么,就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认定为女教师的个人债务

那么,女教师已经去世,这笔钱彻底要不回来了吗?

也不一定,两位律师指出,可以从女教师的遗产中扣除。女教师自杀后,其名下的财产即为遗产,而其继承人,有义务在获得的遗产范围内向出借人偿还借款;但是如果没有遗产,或者遗产很少不足赔偿的话,这个债务基本上无法追讨了

最后,俞静律师提示,在向他人出借钱款时,一定要询问对方的借款用途。以本案举例,如果出借钱款的家长知道女教师借钱是用于赌博的目的,即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借款人的权益也就相应无法得到保证。

来源:北京青年报、九派新闻、东方网、上海法治报

法律常识之《民法典》50问

38、问: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9、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答: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0、问: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答:有。《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1、问: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司法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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