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退一赔三!花70万买奔驰,车主获赔近270万元!原因竟是
“宁愿坐在豪车里哭,也不在自行车上笑”
原本只是一句笑谈,
但是“坐在奔驰引擎盖上哭”
却成了现实中的事儿!
当然,
这次“被坑”的奔驰车主,
成功为自己维权,
从“惊吓”变成了“惊喜”。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6日,王女士在浙江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CLS320轿车。王女士向汽贸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
另外,王女士还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押金14000元,以及购买车辆保险支付22506.27元。然而,当王女士开着新买的奔驰车去上牌照的时候,却被车管所告知:车辆涉嫌改装无法上牌!
事情的真相原来是……
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
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的,
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
解释一:4S店说因为车辆存在新老款交替,厂家装配错误,海关过来就是这样。
解释二: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上下板车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临时换掉了,但销售环节忘记换回去直接就卖给了车主。
到底哪句才是真话?
对于4S店的说辞,王女士也是半信半疑。在消保委的介入协调下,张女士提出要求4S店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件,另外赔偿5万元。但4S店没有答应,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无奈之下,王女士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这家4S店的行为构不构成欺诈?
法院又会怎么判定呢?
本期《说法》邀请到了
曾凡星律师为大家解疑答惑
4S店(主持人扮演):工作人员只是忘了告诉您换胎的事,算是工作失误,不能说我们是恶意欺骗你啊。
曾律师:法律规定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主动告知虚假情况,第二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4S店说销售人员离职了,又说展示车过久轮胎损耗,但是你也不能将19寸换成18寸,更不能新胎换成旧胎呀,这就明显构成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涉嫌构成了欺诈!
4S店(主持人扮演):正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您那么便宜的价格(据报道,车价便宜了2万多)买到了这辆车就应该做好“这车肯定没那么完美”的准备。
曾律师:一辆接近70万的车,你如果便宜30万、40万,法院都可能另外一种判决。但是就本案而言,售价并不是便宜了很多,而且轮胎是车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出现问题会特别严重。
一审判决下来,法院认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退还购车款65.8万元及服务费14000元,另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车主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也一同赔偿。
判决结果出来后
奔驰4S店竟提起了上诉???
尽管4S店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最终
给出的判决结果是:
维持原判!
退一赔三!
车主获赔近270万元!
最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汽贸公司退还王女士购车款658000元、服务费14000元,赔偿王女士1974000元。这是终审的判决。
王女士其实是非常成功地维权了,这也是消费者维权当中一个很典型也很积极的案例。 至此,这个事件也算是得到了一个较好的解决。
据了解,在整个执行的过程中,奔驰中升之星4S店态度良好,已经结清了全部的款项。
网友们戏谑自己为什么遇不上这种“退一赔三”的运气,看似奔驰车主反赚一笔。但是真的遇见这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是否能像本案的奔驰车主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希望这种“欺骗顾客”的事件不再发生,本案件也给所有生意人发出了严厉警戒,诚信交易才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障。
法律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来车主要求索赔并不高,
然而店家却拒绝解决问题,
幸亏车主的维权意识强,
最终成功维权,
让店家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
做生意最讲究诚信
本案例也告诫所有人
做生意一定要讲诚信
消费者也要运用好法律武器
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拉理公众号、案例及素材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