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你知道有哪些拆迁纠纷是不能提起诉讼吗?
导读
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公平补偿待遇时,相信很多被征收拆迁人的观念里仍然觉得政府是掌握公权力的一方,遇到不公只选择默默忍受,不喜欢打官司,更何况告的还是政府,甚至选择去上访...但事实上,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的合法权利,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合法手段。那么,征收拆迁中所有纠纷都能提起诉讼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到法院去告行政机关。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房屋征收过程中常见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2)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
(3)非法强制拆迁行为;
(4)房屋征收程序违法;
(5)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答复;
(6)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实现权利救济,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审查也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的附带审查,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一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二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即不限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一审案件应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时,则应当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拆迁人注意:遇到不公平的征收拆迁时,不要怕“民告官”,提起行政诉讼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任何人都剥夺不了,但这种救济手段也需要被征收人积极去行使权利!如果被征收拆迁人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行为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如果时间拖得太久,容易造成证据灭失、取证困难等问题,所以,遇到征收拆迁问题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寻找最佳解决途径,必要时咨询委托专业拆迁征收律师,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