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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遗嘱信托公证,守护妈妈“不断电”的爱

法律人2023-09-23 15:21:390

家住仙林的卢女士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等各类型资产数量庞杂、价值较高。卢女士和前夫育有两个女儿,年幼可爱。但最近卢女士不幸查出患有癌症且晚期,前夫嗜赌如命,女儿年幼不懂事更不懂节俭,卢女士觉得大额财产一旦继承到自己未成年女儿名下十分危险。思虑了很久以后,卢女士来到了南京公证处寻求公证员的帮助。

卢女士提出,希望自己的财产交给自己的亲姐姐管理,但受益人仍是两个女儿,并且等自己去世后将动产交付卢女士姐姐,由公证处监督卢女士姐姐的执行情况。希望两个女儿每年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生日贺礼。等两个女儿都结婚时,再领取一笔结婚贺礼。

公证员在接到卢女士的公证申请后,对卢女士的心愿进行仔细研究,为卢女士设计了一套详细的遗嘱信托方案。而且,由公证处担任遗嘱执行人,在卢女士去世后协助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清点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财产,交付卢女士姐姐以个人名义开设独立账户保管。在办理完继承手续后,卢女士姐姐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监察人,监督卢女士姐姐是否适当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

卢女士看到公证员为其设计了这套十分详尽的遗嘱信托方案,十分感慨,说:“有了这份遗嘱信托,我相信女儿们一定能感受到我‘不断电’的爱。”公证员也十分感动:“女儿们一定能够感受到您的用心良苦的”。

公证员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建立起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当遗嘱信托生效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生前安排,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

在本次事件中,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和信托监察人,能够充分保障卢女士真实意愿的顺利实现,保障信托财产的顺利流转,并在受托人出现“道德风险”时能够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事后补救。可以说,在“民事信托”或“遗嘱信托”这片未来的蓝海中,公证机构开展上述业务具有极大的优势: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特征保证了公证机构的中立身份,公证机构以机构形式对外营业的特征则保证了遗产执行和信托监察的持续性,以及执行、监察人员的充足,更加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愿的真实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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