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属于处罚吗?国土资源局及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吗?
导读
征收拆迁过程中,相信大家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类文件都不陌生,尤其是当被征收拆迁人不积极配合签字时,很可能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类似文件,那么,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吗?收到此类通知房子一定会被拆除吗?
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吗?
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上的最终制裁,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终局性,对于相对人的权利影响是最终的。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上的最终制裁,属于行政处罚,依法只能是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限拆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拆除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违法行为发生前的原始形态,所以,责令限期拆除应属于行政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83条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法发〔202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暂行规定》规定一级案由为行政行为,在二级案由“行政处罚”项中的三级案由第15项即为“责令限期拆除”。所以,最高法在司法实践中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归于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可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确定的、终局的实际影响的行为。当该行政行为赋予、增加、减少、消灭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或使行政相对人申请或请求不能实现或只能部分实现时,应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行政强拆有哪些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即应当由行政机关先予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事由主要为两类,其中一类就是认定的违法建筑在当事人限期内不自行改正拆除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拆除,这一行为属于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为。
谁才有权直接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部门认定的应予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等,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有关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有关机关通常是指当地的人民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非法用地的,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醒注意:对于对于土地资源管理中的违法占地行为,行政机关对地上违法建筑物拆除的,必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自行实施拆除行为的,将被法院认定为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另: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中对未依法按照规划建设的建筑物,乡、镇人民政府在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所以,具体事实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政府部门。
结语
征收拆迁中,被征收拆迁人与征收方就补偿等相关问题协商不一致时,一定要注意防范征收方的各种逼迁强拆套路,及早保存证据,注意人身安全,及时联系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有效维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