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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人工授精后丈夫反悔,怀孕女子懵了!丈夫去世后婆婆拿着遗嘱说…

法律人2023-09-26 01:56:300

配偶、子女、父母都是具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那么,还未出生的孩子并且是人工授精得来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分得一部分遗产?

一起来看现实案例

1月4日,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披露了一起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继承权的案例人工授精成功后患病男子孙某反悔不想要孩子妻子周某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在孩子出生前男子因医治无效去世男子去世后,其母亲找到儿媳说儿子生前曾立遗嘱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也应由她继承

问题来了——

那么,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

有继承权吗?

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

夫妻决定人工授精生育孩子

孙某和周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孙某的母亲觉得是周某没有生育能力,多次劝孙某与周某离婚再娶,但两人感情很好并没有因此离婚。

因为孙某十分喜爱小孩,因此夫妻二人打算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不久周某就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了。

妻子怀孕后

丈夫反悔不要孩子

不久后,孙某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自己患病。患病后的孙某性情大变,经常与周某吵架,并且多次向周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周某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孩子尚未出生,孙某就因医治无效去世了。

男子去世

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孙某去世后,孙某的母亲找到周某,拿出孙某所立的遗嘱,称孙某在遗嘱中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理应由她继承。

那么,孙某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

剥夺人工授精子女的

继承权呢?

对此,浙江省余姚公证处表示,孙某签字同意医院对周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从孙某签字同意之日起便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孙某后来反悔并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表明他不要这个孩子,但是孙某并没有征得周某的同意,因此孙某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人工授精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既然孙某和周某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孙某在立遗嘱时,孩子尚未出生,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中涉及未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孩子在孙某去世后平安出生,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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