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影响深远的学术专著《工程合同实务问答》
四、
影响深远的学术专著《工程合同实务问答》
本章第二、三篇说的,是在2002年12月建纬所成立十周年前后,也是在我们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模式的首创阶段,由全国律师协会指派我完成的一套两本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和《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的情况。这两本专著面世后一版再版,销售量在同类法律实务图书一再领先,目前这两本书在市场上已售罄绝版。写作营销产生的市场影响,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建纬所和我在建所第二个五年期间专业上达到的行业高度及其相应的领先地位。
时光匆匆又过了五年。2007年12月29日是建纬所成立十五年的所庆,也是建纬所第三个五年期间的品牌建设的续创阶段。这一阶段的五年中,我个人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的学术研究进一步深入,专业地位又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在个人写作出书方面,2003年3月,我应知识产权出版社约请,主编该出版社编写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实务丛书》中的《住宅商品房交易与物业管理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该本84.8万字、具有工具指南性质的合著由我任主编,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应春任副主编,于2003年10月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正式出版。
我在这一阶段写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成果则是由法律出版社于2007年3月正式出版的《工程合同实务问答》,这是继我之前写作营销获得成功的一套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著之后,律师个人写作营销又一本在法律服务市场影响深远的学术专著。
一、《工程合同实务问答》经久不衰旺销反映的市场影响。
我的一版再版的第三本专著《工程合同实务问答》,分为上篇《司法解释操作指南》,主要内容是我2004年12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根据录音整理的演讲稿;中篇《实务问答》,是我根据司法解释施行后在各地讲课收集到关于司法解释的400个问答;下篇《热点专论》,收集了我的22篇热点法律问题的专业论文。《工程合同实务问答》正式出版后一路畅销,全部印书销售一空,2008年7月出版修订的第二版,修订版出版后又如同第一版时的旺销情况,这一版允许印刷的图书很快又全部售罄。法律实务图书销售市场仍反映读者购书欲望继续高涨。直至2011年3月法律出版社经我再次修改后的第三版出版后销售情况仍不见市场清冷,这又一版的允许印刷的图书也已全部销完,目前各销售网点已无此书可售。一本法律实务图书能够出现经久不衰的持续旺销,总印数高达3.51万册,在出版市场并不多见。
2011年3月,法律出版社根据市场和读者的需求,在本书第二版再版时在全书首页作《再版说明》。称:“《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书自2007年出版以来,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与欢迎,多次加印并均已售罄。本次再版,我们对原书进行了全面的审读和梳理,修正了原版中的少量文字错误,并根据原版出版以来相关法律文件的变化情况,更新个别已有变化的新条文。“热点专论”部分新增8篇最新论文。并在附录中加收了《合同法》中关于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文。特此说明。”这说明告知读者:图书再版须具备有相应的市场条件。
总结这本书广受市场欢迎的成功,负责再版的法律出版社在书的第二版封面注明这是“律师从事建筑业法律服务必读的业务指导书;建筑企业依法维权、防范风险的最佳参考书;深入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最新读本》。”言犹未尽,在书的封底再次注明:“本书系【权威解读】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最新读本,结合具体实践,全面诠释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维权必读】建筑企业维权之论备工具,使建筑商得以深入理解建设工程法律全貌,迅速掌握建筑法的操作精髓;【实务操作】解析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提出具体业务操作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与建议。”一句话,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认为:这本工程法律实务类图书《工程合同实务问答》在图书市场和读者反响两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功。
这本书出版十多年后,在法律读者和图书市场仍影响深远。今年由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我撰写的《能说会写筑方圆——律师演讲营销纵横谈》(暂定名),其第一章《一堂课的神奇效应》第二篇《火上灸烤一整天,余音绕梁十二年》中介绍:“2016年10月15日,我应iCourt(即“与众不同的律师法学院”)邀请,以《界定专业律师的内涵标志以及从成功案例看律师不断提升三种能力的重要性》为题,在新疆乌鲁木齐举办《专业大讲堂》做首场开课演讲。课间休息时,有一位听讲的年轻维吾尔族女律师米尔尼沙拿着我10年前的专著《工程合同实务问答》让我签名。我一看这并非新版书,书也已经翻得很旧,再看书的封面颜色,觉得很奇怪。便问:“这书是第一版的,十年前的了,你怎么现在还带到课堂上来?”她回答:“我是学工程的,刚刚开始做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这本书对我帮助很大,我非常喜欢这本书。”这个故事反映出直到图书出版的11年后,这本书对年轻律师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法律服务还具有帮助作用,还为年轻律师所喜欢。
不仅如此,2016年6月1日,我应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的邀请,给乌鲁木齐中院及其各区、县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的法官进行专题演讲,主题仍然围绕在北京高院讲课时的相关内容,要求演讲的重点有:
1、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有没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2、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6条,发包人与违法分包人之间的结算是否可以在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案件中一并处理?发包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3、承包方的项目经理(经审理查明该项目是挂靠施工或者被转包施工),对外出具的欠条的效力如何认定;
4、承包方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如何处理;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如承包人转包工程,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对此约定如何处理;
6、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方的窝工损失如何处理;
7、家庭装修产生纠纷,业主能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
8、劳务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上述热点问题仍是我13年前主讲过的司法解释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说明在当前司法审判中仍有深入讨论的需求和必要性。
在祖国偏远的新疆乌鲁木齐,直至图书出版后的13年,在律师和法官中还有如此学习需求,从一个侧面说明我的《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书在法律共同市场的营销成效及其深远影响。
二、找准了读者在操作实务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结一本专著在图书市场为何能够如此热销?为何能够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我自己总结的原因是,这与专著《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主体部分的400个问题及其答案直接有关。对此,我突然联想起自己小时候喜欢看有问有答的《十万个为什么?》那样的感觉,为什么喜欢?那是因为这书给人以很多很多的知识和答案。
《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书的热销和成功,和律师演讲营销取得成功一样,律师写作营销同样能够产生神奇的效应并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写作《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书的起因缘于我的一次演讲。说律师的写作营销其实也离不开演讲营销,而律师的演讲营销和写作营销都离不开司法实践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工程合同实务问答》其主体内容的400个问答,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法官审理案件如何准确贯彻,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如何据以指导各自的工作,以及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理解、如何适用等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均来自司法实践第一线,来自法律服务市场,来自当事人的合同管理实务操作。当然,作者要找准读者在操作实务中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给予有操作性的答案并不容易。
如《能说会写筑方圆——律师演讲营销纵横谈》一书第一章《一堂课的神奇效应》第二篇《火上灸烤一整天,余音绕梁十二年》所述:那是2004年12月25、26日,正值双休日,在北京国贸地区的艾维克大厦,可容纳400人的多功能会议厅全场座无虚席,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在此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高级研讨班。之前,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该司法解释,解释第28条规定“该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我在司法解释生效前的2004年12月初,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共同邀请,希望我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为题在研讨班做一天主题演讲,并接受现场提问互动。
说这次演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也不为过。由于课堂上接受的提问都来自司法实践的第一线,这次讲课形成的50个问答在《建筑时报》报道之后可说是余音不断,影响连绵不断,各家媒体、各地建筑业协会的刊物不断转载,直到2016年还有新媒体在连载这50个问答。
上述专著的第二章《律师演讲只能自学成才》第四篇《敢于面对最困难的现场提问答疑》对我在演讲现场接受学员提问时介绍:法学老师要成为帮助解决学员问题的有心人和解惑人,就一定要了解、掌握学员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在外讲课不论在企业还是在社会上,不论主办单位是否安排现场提问环节,都会要求学员把遇到的各种问题给我递纸条,我进行现场解答。事后我会把收集到的各种问题分类输入电脑,积累多了就能做分析研究,掌握讲课中学员可能提出的问题及其准确答案。我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畅销专著《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书中的400个问题,就是从我在课堂上收集到的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合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数千个问题中分类提炼、归纳出来的。讲课老师做到了比较了解市场的反映和学员的心态及其问题,就会和学员产生共同语言,就会了解他们在实务中有什么问题,能够在讲课之前有的放矢地做好准备。
法律出版社第三次出版我的《工程合同实务问答》,字数为60.7万字。书中回答的400个问题,其体例是根据司法解释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作相应布排的。司法解释28条规定共分为工程合同的效力(6条)、工程合同的解除权(3条)、工程质量问题(3条)、工程期限问题(2条)、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11条)、程序问题的确定(4条)、生效时间(1条)七个方面。这400个问题是按照司法解释这七个方面归属分理的,围绕工程合同的效力的问题有79个、工程合同的解除权的问题有17个、工程质量问题的问题有37个、工程期限问题的问题有18个、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的问题有162个、程序问题的确定的问题有55个、生效时间的问题有32个。由于这些问题都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施行后所产生的问题,例如,审判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如何准确贯彻,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如何加强相应管理工作,以及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理解、如何适用等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均来自司法实践第一线,来自法律服务市场,来自当事人的合同管理实务操作,因此,《工程合同实务问题》一书准确地捕捉到了读者在实务中亟待解决的操作问题。
三、提供了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疑难法律问题的答案。
《工程合同实务问答》成书,尤其是400个问题实务问答的前因,是因为我根据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联合组织高级研修班讲课时接受的50个提问,由《建筑时报》分期连载刊出其答案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个资深法官在我参加的一次庭审后善意提出:“你在《建筑时报》上发表的50个问答很有价值,对我们的审判工作很有帮助,你能否考虑整理出一本专门的书来?”这个建议提醒了我,既然我手里有那么多问题,何不专门写一本实务问答?过了一年多,以我的演讲录音整理10万多字的文字稿,加上司法解释施行后我在各地演讲收集到的问答以及我的有关论文合成一本专著。缘起于对法官审判实践有帮助的实际问题的答案,推而广之到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工程合同实务问答》才应运而生。
对司法审判实践、建筑市场管理和法律服务专业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疑难复杂实际问题,给出具有实务操作性和有针对性的答案,是《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书获得成功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仅是偏远的、相对落后的新疆乌鲁木齐地区的法官需要统一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认识,即便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也是如此。2016年5月16日上午,我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邀请,围绕该院给出的《从司法实践看审理工程分包纠纷案件的新情况——兼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与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这一重大课题,去南京的该院法官培训中心作专题演讲,这是针对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的一次专题课程,也是江苏省高院第一次邀请专业律师来为全省法官讲课。在现场听讲的190余名法官都是专门负责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他们所属的单位涵盖了江苏省基层、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的所有法院。对于本次授课内容及讲课形式,法官学员们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一专题演讲的法律问题具有前瞻性,演讲中所举工程分包案例涉及审理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应引起法官重视;并认为演讲内容丰富、信息量大,符合法官审理案件的业务需求。我就法官需要解决疑难法律问题而给出的答案取得不俗的反响。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审理,《工程合同实务问答》对于案件疑难复杂的争议焦点同样能够起到为仲裁员所欢迎的指导作用。我的好朋友、资深大律师高前和是上海前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前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一次遇到,他表示一定要好好谢谢我。为什么呢?原来有一次,他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一个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首席仲裁员。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了好几个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合议庭的认识也不一致。他结合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在我的《工程合同实务问答》找答案。发现该书的中篇《实务问答》部分对这几个问题都有详细的答案,于是他和合议庭认可该书的答案,并参照书中的答案对案件争议的问题做了有针对性的处理并做出裁决。裁决书下发之后双方当事人都服裁。
我的法律类图书产生重大影响的专著《工程合同实务问答》,连同之前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和《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两本专著,在2007年建纬所成立15年前后,进一步提升了我的专业地位和社会影响,2006年12月我被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评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光荣称号,2008年10月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附件:《工程合同实务问答》前言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该解释),并规定该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前后,我受邀多次就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的合同管理问题以及律师实务操作等,在各地的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律师协会以及大型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上课。
早在2001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人撰写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该书第254页至275页的内容是《在实务中使用建筑法的建议》。当时本人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任副主任,兼任该委员会的建筑房地产论坛组织委员会主任,由本人负责的该委员会组织的执行《建筑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建议课题组,结合在操作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经该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由本人执笔完成了课题报告,即书中所列的上述建议。该报告提出了,建设工程案件审理中律师和法官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15类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具体条文共有115条。当时,该委员会就书面给最高院民一庭的报告,要求最高院起草、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并将该课题报告呈送最高院民一庭。
2002年3月26日,最高院在广州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事后,本人看到最高院起草的最初的讨论稿《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此后,本人一直主动与最高院民一庭联系,对讨论稿的解释条文不断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8月30日,非典刚平息,本人积极参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和建筑时报,在贵阳组织的一个研讨会。研讨会邀请了最高院民一庭负责起草该解释的冯晓光法官和民一庭副庭长俞宏武,两位法官给研讨会带来了计划出台的该解释的初稿,冯晓光法官在研讨会上讲了半天,俞宏武和冯晓光法官还在贵阳召开了一个由施工企业法务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本人也参加了座谈并发表了很多修改意见。研讨会结束不久,最高院民一庭就该解释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正式行文国家建设部,建设部再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征求意见时,本人也参与其中。其间,最高院民一庭就垫资问题的处理,曾在建设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过一个专题研讨会,即有关领导和许多教授、专家参加,本人也参加了这个座谈会并发表了意见。
2003年12月15日,最高院将该解释的正式讨论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同时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本人组织所内律师逐条进行讨论,并形成了一个书面修改意见,在12月30日呈送最高院(征求意见稿和本所修改意见附后)。最高院民一庭在对相关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的同时,于2004年2月15日在北京东交民巷宾馆召开了不同方面的座谈会,本人作为律师代表也参加了座谈,并对该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可以说,在该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本人都积极主动参与了。
2004年10月26日,该解释正式公布,并规定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作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我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联合邀请,希望我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为题在12月24日、25日作主题演讲。这次演讲的内容,法官和仲裁员们提出的50多个实务方面的问题,是我写这本书的最初冲动。此后,我在多次上课中不断收到方方面面提出的各种问题,在解答这些问题的同时,我决定再次向法律出版社提供《建设工程实务问答》作为《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姐妹篇。本书上卷部分是《专题演讲》,即本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的研讨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操作问题》的讲稿。中卷部分是实务问答,这是全书的主体。我搜集整理的有关该解释的各种问题共365个问题,按该解释的7个部分的分类,分别作了回答。我在各自上课过程中,还来不及回答的问题,我都对提问者作过承诺:课堂上来不及回答的问题,我将会通过其他方式作统一回答。感谢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使我对那么多不特定的提问者实践了本人的诺言。本书的下卷部分是《热点专论》,这是本人在该解释施行后就相关热点问题撰写的论文。
本书的体例和《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基本相同。《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出版后,受到广大读者的青睐,许多读者来电来信希望本人继续工作,提供新的成果。因此,出版本书谨表达我对广大喜爱专业法律实务书籍的读者的诚挚的谢意。
下期预告:
7月10日(星期一)
第一章《一本书的深远影响》
五、编撰专业图书的突出成效及其实践意义。
精彩回顾
◎三、一套两本全国律师协会审定的实务专著(下)
◎二、一套两本全国律师协会审定的实务专著(上)
◎第一章:一本书的深远影响 一、《建纬律师之路》一书的由来
◎实践的总结 理论的提升
◎荐书 | 读《树英说——能说会写第一部》(暂定名)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