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限期拆除”怎么办?广西拆迁户委托律师告赢执法局!
原告
韦x二人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柳州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介绍
原告韦x二人人系广西省柳州市xx村村民,在本村建有房屋,该房屋是原告唯一住房,原告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因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至今原告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
2020年7月13日,原告发现柳州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催告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贴在家门口的围墙上面,其中载明执法局于2019年4月16日曾对原告房屋作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 但原告二人从未见过这份《限拆决定》,于是韦x二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王丽媛二位律师代理本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7月24日万典律师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上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被告作出的xx城管法(2020)第1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首次见到涉案《限拆决定》。
万典律师经过研究认为该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并协助原告二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认为:
一、该《限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房屋很早就建成,一直在居住使用,且该房屋系原告唯一住房,属于合法建筑。被告未进行调查核实,该《限拆决定》未附任何进行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径行作出该《限拆决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告没有告知原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本案中,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才得知该《限拆决定》,被告在作出该《限拆决定》之前,并没有告知原告作出该《限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没有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但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两原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在该公告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6日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柳州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柳城管xx规划类责拆行决字【2019】第xxx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