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法研】身陷医疗纠纷,然而……你的证据呢?——小议医疗纠纷中的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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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期 编号:HDFYZYJJ2017292
单位|恒都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医药医疗专业组 张楠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据是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乃至作出最后判决最重要的参考要素,作为能够决定整个案情输赢成败的病案证据不仅能够还原整个诊疗活动的原貌,而且在医疗审判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解决医患纠纷适用的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离不开证据的收集,因此,如果患者收集到能够证明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的人身权和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的病案证据,有利于对患方诉讼目的实现。
除了病案证据,医疗纠纷的证据还包括术前风险告知的试听资料、证人证言、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医学文献参考书籍、法院在先判例等。笔者仅就以下几种常见的证据形式进行说明。
一、术前告知的证据
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是构建现代医学关系和谐发展的基础。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因、诊断方法、手术方案、手术过程中和术后的风险以及整个医疗活动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而且对医方治疗上的决定有同意或否决的权利。这就是知情同意权,由此派生出术前谈话。
术前谈话是医师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也是患者对侵袭性医疗行为的危险与痛苦予以承受的意思表示。[1]对于术前同意书每个医疗机构具有不同的范本,有些医院也有自己拟定的术前谈话记录,这时候患方就要留存好有自己签字的书证和术前谈话的视听资料。
二、病历资料的收集和保管
病历资料是记录患者病因、医生诊疗活动以及开具处方和提供治疗方案最完整的书证,患者病历资料由医生书写,门诊病历可以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为了实现病历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会将纸质病历记录的情况储存至电脑,形成电子化病历,因此,患者在调取病历证据时一定要审查手写病历与电子病历的对应关系。
另外,病历书写是否规范以及病历是否有篡改、删除的痕迹,关系到医疗纠纷证据的证明效力以及案件的审判方向,该证据作为直接证据较之其他证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患方更应当关注病历作为原始证据的取得。实践中因患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导致专业的鉴定机构不能做出客观的评判,而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判决时有发生,因此,作为医方也非常有必要保留病历原貌。
三、可疑医学物品、药品的证据封存及其他物证的排查
在医患纠纷中,占一定比例的是由于输液不当、医学容器的使用不规范以及药物过敏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而引发的诉讼,那么,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医患双方应当现场对物品进行勘察、检验甚至封存,这是实现物证目的前提。如果患者能够提供出证据证明医方并没有对某些特效药会产生致敏反应尽到告知义务,例如没有任何皮试记录,除非医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否则裁判的天平将倾向于患方。
另外,在输血过程中,如果发生患者感染,除了要排查血液在输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违反操作规范从而造成血液污染的情形,也要排查使用的医疗器具的卫生程度,例如:导管是伪劣产品,患方则可追加医疗器械的的生产者、销售者等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现在人类生存环境的复杂性,会发生医学界难以预料以及医院研究并未涉及的病例。如果医方在未经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出于学术研究的目的,在相关医学杂志或书籍上公开了相关患者的个人信息及病情,则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侵犯,患方此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如果提供出曾与医方协商不予公开病情的谈话或记录,那么,此时留存的证据对于患方胜诉几率的提升也是毋庸置疑的。
[1]黄莉、黄涛 《医疗过程中法律证据的收集》,摘自《中国病例》2012年第13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