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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不要再走“上访”的弯路了,小心可能被拘留!

法律人2023-09-30 17:04:500

导 读

提起征收拆迁中违法强拆的情形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曾为之痛苦过,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常常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而采取各种违法逼迁手段强拆强占,老百姓被逼无奈只能维权,也是征收拆迁项目中更容易产生上访的原因,虽说上访是一种维权和缓解社会矛盾的手段方式,但律师一般不建议被征收人盲目上访,因为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一直在上访维权,找信访、纪委、书记…但是,众所周知,超过起诉期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基本不可能打赢,原告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否则将面临法院根本不予立案的后果...而且,实践中因上访导致的悲剧也不在少数,如江西省上犹县一上访者在上访时遭恐吓、拘禁、殴打,最后致死的悲剧…所以,上访既不能直观干脆的解决问题,更不能直接取代司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权威,严重的是可能会因上访错过维权时机,得不偿失!

宪法赋予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对任何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都可以提出控告申诉举报。

信访与上访

信访是民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上访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即走访)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

根据《信访条例》第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第21条规定,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非法上访可能犯罪!

最高院: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18条第1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最高院在《通知》中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因情绪激动做出比较鲁莽的行为,如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让信访人员被相关部门给拘留,得不偿失!

维权方式如何选择?

征收拆迁维权中,除上访、信访维权手段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采取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醒注意: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间是60天。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被征收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是6个月。

拆迁中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超出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范围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违反相关规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幌子,实际进行商业拆迁建设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如果征收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征收拆迁中,遇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剥夺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与权、建议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补偿标准过低或不能确保居住条件有改善、除低生活水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0、根据590号令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1、对复议机关所作出的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之后不进行公布、不征求意见(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3、征收拆迁过程中,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断水断电等逼迫拆迁行为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14、征收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等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遇到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及违法拆迁的行为时,相比选择上访、信访的方式,采取法律途径才是被拆迁人解决根本问题的明智选择。必要时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或进行委托,只要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律师就能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从中找到违法漏洞,进而就可以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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