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4点,我和妻子杀了女儿,请判我死刑"
贫穷不会杀人,但贪婪会。
01
郑大伟大学毕业后,他一直从事自由职业,大部分时间都在“玩金融”。
他投资比特币,一度赚得盆满钵满,年纪轻轻,身家就已近千万。
但是比特币的巨额波动让春风得意的郑某伟迎来了一场灭顶之灾。因为动用资金杠杆参与炒作,到今年6月初,他已经亏损两千多万元。
“这些钱里有我父母的四百万,有我岳父岳母的50万,其他都是我这些年的积蓄和跟亲戚们借的钱。”郑某伟说。
辛苦打拼的家产一朝输光,还欠下了至亲好友的大笔债务。郑大伟打算自杀。
他说自己一开始只打算自己死,后来妻子苦劝自己无果,夫妻俩决定“一起走”。
夫妻俩都不是在父母身边长大的,知道没有父母的苦,所以不忍心把孩子孤独留在世上。
于是他们决定先把亲生女儿杀死,再一起跳海自杀。
郑大伟后来在法庭上说:“我们三个想在一起。”
02
“你知道你杀的是你女儿,对吗?”
“我知道。”
“你是怎么杀死女儿的?”
“用刀。”
“家里的刀是吗?多长?”
“这个我不知道,不好意思。”
“当时是什么过程?”
……
起初,他们想服安眠药,但担心药效不好。想用煤气,担心被人救起来。最后,他们终于决定跳海。
妻子写好遗书,给女儿喂了安眠药。待她睡去后,凌晨三点,夫妻俩带着女儿出发了。
他们开车来到星海湾大桥。看着大海,跳下去,一切就结束了。
可是,他们犹豫了40分钟,没有行动,可能是怕女儿恐惧或者痛苦。
一家三口回了家。这一次,夫妻俩决定先杀死女儿。
妻子从厨房拿来了刀。郑大伟纠结很久,终于举起刀……
第一刀,他刺破了女儿床头的毛绒玩具。
又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挣扎,凌晨四点,他终于挥刀刺向了女儿。
睡梦中的3岁小女孩,脖子被利刃刺破。
郑大伟下意识地去按压孩子的伤口。
当然无济于事。孩子很快就不行了。
夫妻俩用毛巾裹住女儿的尸体,抱着她,又一次来到了星海湾大桥。
这一次,他们没有犹豫,很快跳了下去。
只是,妻子跳进了海里。丈夫却落在了桥墩基座上,全身骨折,却没有死。
这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星海湾一家三口坠海”事件。
6月18日早上5点左右,大连星海湾大桥上发生一起悲剧:一家三口从桥上坠入海中。
其中丈夫获救被紧急送医,其妻子和3岁的孩子失踪。据了解,这一家三口是开车从鞍山来到大连,6月18日清晨,从高新区方向开上星海湾大桥。
6月18日中午,大连万众应急救援队队员在大连黑石礁海域周边展开搜救,救援人员携带了冲锋艇、水下机器人和探查声呐等搜救设备,但因为事发海域海水深度较大,且水下有海流涌动,搜救难度很大。
大连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此事,获救的丈夫已经被警方控制,其自杀未遂,6月18日10时许,在大医二院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03
法庭上,他的辩护人尽力为他减罪,一再提示法庭:他有自首行为,亦能如实认罪,他的姐姐和堂哥都有精神问题,他也应该去做精神鉴定……
但郑大伟毫不配合辩护人的努力,他否认自己有自首行为,更不认为自己有精神问题。
庭审最后,被告人郑大伟称对杀害女儿的罪行供认不讳,并称妻子自杀起因也是因为自己,当审判长问他:你有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他说:没有,我只希望法院能从严从重处理。带着平静的决绝。
他最后的总结陈词,也让人格外感慨:
“现在距离案发已经174天了,我已经174天没见到老婆和孩子了,我现在特别急切地希望法院能够从严从重处理,给我死刑。”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科普中国(李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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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未出生的胎儿可以继承财产吗?
解答:胎儿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对于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因此,胎儿享有合法继承权。胎儿虽然没有出生,但他的继承权应当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