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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何对待朋友圈中的涉疫信息及言论

法律人2023-10-02 17:07:570

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冯月静

2021-01-10 18:42 浏览量4023

石家庄被按下“暂停键”,省会市民居家隔离防疫。日前,石家庄市普法办组织普法讲师团的律师专家以以案释法的形式,助力全市科学高效依法防控疫情。

最近几日,河北省疫情持续加重,确诊人数不断增加,尤其是石家庄率先采取严厉的管控措施,所有人员全部居家,统一进行核酸检测,进行彻底的排查。群众每天对疫情保持持续的关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进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一些网民却在朋友圈中发布有关疫情的不实、不当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引发民众的恐慌情绪。这些消息来源五花八门,在没有经过核实判断的情况下,既不要轻易评论,更不要随意转发,如果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一些假消息肆意进行扩散,轻则受到批评教育,重则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案例

2020年1月疫情期间,某地公安在工作中发现,有网友在朋友圈中发布了确诊人数不实的信息,经过其朋友圈中微信好友的转发,引发大量社会上的关注和担忧。经查,发布不实言论的苏某将朋友群的某地确诊人数私自修改并增加,然后发布到朋友圈中,仅是为了让其他人认为其掌握“内部消息”,进而增加对其的关注度,在其发布虚假信息后,该信息在朋友圈中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后,苏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地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2月疫情期间,某地公安受到群众举报信息,称有人在微信群内针对疫情发表不当言论。当地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警力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张某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微信群中因对疫情期间物业的管控所示不满,称其准备在第二天翻小区的墙出门,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征集人员与其共同“越狱”,随后其评论区中也有人起哄称要与其共同“越狱”。随后,民警迅速找到了当事人张某,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张某深刻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当场删除了朋友圈中的不当内容,并在朋友圈中发布信息道歉,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发此类不当言论,依法文明上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认为:大家在关注疫情最新进展的同时,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尽量做到以下两点:1.对朋友圈涉及疫情的新闻或言论进行甄别,分清是真是假,不要轻易转发。2.对朋友圈中的假消息或不当言论的发布人要及时进行提醒,劝导其尽快删除或做出澄清。绝不跟风点赞或者随意评论,在劝导删除无效的情况下应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防止假消息或不当言论的进一步扩散。

编辑:新平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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