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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介合同

法律人2023-10-03 06:08: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点击标题阅读相应章节内容)

《民法典》目录《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章 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 代理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十章 期间计算《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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