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监护公证,让孩子不再孤单
法律人2023-10-04 12:44:220阅
俗语称:祸不单行,福不双至。这句话是深刻的体现在幼学之年的小红身上。
小红的父母于2011年和2018年相继去世,留下小红与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已是耄耋之年的老两口主动承担起抚养的责任,并于2018年在公证处办理了监护公证。
小红本以为等自己长大成年后能够赡养爷爷奶奶,但不幸的事再次降临在这个小女孩的身上,爷爷今年2月因交通事故去世。
小红只能与体弱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奶奶年事已高且一直体弱多病,没有任何劳动能力,已经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在无人可依靠的情况下,小红的姑姑主动站出来,提出愿意承担起监护小红的责任,负责她的日常起居、学习、抚养成人。
监护公证
姑姑来到公证处准备办理监护公证,咨询公证人员后,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公证处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受理了其公证申请。
公证人员和小红的奶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后,奶奶发表了一份声明,表示其没有主要经济来源且年迈体弱无力承担监护责任,丧失了监护能力,主动终止监护关系。
然后,公证人员前往小红所在乡镇以及爷爷奶奶所在乡镇进行了走访核实,了解到的情况与小红姑姑所称及其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当地村民也都表示姑姑对小红很好,其爷爷在世的时候都对小红照顾有加,经常关照、辅导学习等;小红也表示喜欢这个姑姑,愿意让姑姑担任其监护人。
最后,公证人员找到小红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该村支书及村委主任均表示小红姑姑向公证处提交的关于村委会同意其担任小红监护人的证明系其村委会所出具,这个也是经过村委会委员讨论的结果,并相信她能很好的履行监护职责。
最终,小红的姑姑拿到了监护公证书,她作为监护人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保护小红的各种权益及助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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