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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入侵住宅暴力强拆遭房主捅伤 检察机关: 正当防卫, 不予追责!

法律人2023-10-05 16:47:18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公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这6起典型案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诉案件4件;二是指导意义典型,6起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但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引人关注,这是一起对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强拆的防卫案件。

8人入侵住宅暴力强拆 房主捅伤强拆者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当年10月1日凌晨两点左右,康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林广玉:耿某华的妻子听到声音以后来到院中,然后被强拆人员按住架离了院子,耿某华听到声音以后也来到院中,被强拆人员围殴。耿某华用随身携带的分苗刀乱捅乱挥,将参与强拆的王某某、谷某明以及俱某某捅伤了。耿某华也被其他参予强拆的人员按倒在地,带离了院子。接着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用挖掘机对耿某华的房屋进行了强拆。

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名、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林广玉:司法机关鉴定,被捅伤的王某某和俱某某伤情均构成了重伤二级,谷某明跟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没有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耿某华的房屋毁坏。

涉事强拆人员获刑 房主曾被提请批捕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等5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等相应的刑罚。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房主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当时,公安机关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然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对于耿某华的防卫行为,属于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检察官们产生了分歧。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林广玉:我们的分歧是他是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经过我们检委会研究认定,这个当时强拆人员的目的主要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的暴力行为。将耿某华夫妇带离的目的也是进行强拆,但这不属于对正在行凶、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伤害的特殊防卫,属于一般防卫行为。

检察机关:我们为何认定房主是正当防卫

那么,耿某华的这种一般防卫行为,是否存在公安机关认定的防卫过当呢?检察机关综合暴力强拆者和耿某华双方的手段、力量以及所处环境等因素后,做出了决定。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林广玉:虽然造成了两个人的重伤,但是耿某华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对参与强拆人员实施了防卫行为。我们认为他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当时我们经过检委会研究做出了不予以批捕的决定,当天(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也将该案撤案,对耿某华进行释放。当前社会这种强拆时有发生,我们检察机关提醒房地产企业要依法拆迁,并且被拆迁户应该是依法维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住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如何正确依法维护?

今年九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回到河北辛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予批捕。那么,耿某华当时的行为是因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与之相比,什么样的情形和行为又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呢?界限在哪儿?法律依据都是什么?

法律专家 岳屾山:我们说正当防卫,如果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话,那就属于是防卫过当了。这个里边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第二个是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一般指的话就是造成了侵害人比如说像重伤或者死亡这样的后果出现。

回到这个案例本身,当时是在深夜,对方是七八个人手持武器进行围殴,目的是要把它架出去,然后拆毁房屋。那在这个时候我们说,对于行为人本身或者说对于防卫人本身,他手上能够所使用的这种武器虽然是刀具,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苛求他采取一种非常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比如说他要自己心里有数、我这个伤害是造成的是轻伤而不会造成重伤等等这些,是不可能的。只要说是在当时的这种防卫状态下,在这种力量相差比较悬殊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武器进行乱挥乱刺的这种情况来制止不法侵害,那我们认为说他这个是属于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虽然说造成了重伤这样的重大损失的后果出现,但还是不属于是防卫过当的。

近年来全国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上升

来自最高检的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而不捕和不诉的案件数量,2019年与2018年相比,增长幅度均超过105%,这种大幅增长的背后,传递出怎样的信息?公众该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行使正当防卫权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我认为主要的是两个方面的意义,一个方面是检察机关在积极的介入,涉及到公民正当防卫的案件,并且在适用正当防卫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的时候,采取了有利于防卫人,鼓励正当防卫,倡导一种理念,不能让合法向不法低头这样的一个理念,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个是检察机关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检察机关对于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案件,积极的进行审查,并且秉承着不能让合法向不法让步,打好这个批捕关和起诉关,检察机关的职能环节中间运用正当防卫的制度,来合理合法的运用正当防卫的制度,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检察院的这一批指导案例里面就非常的专业,非常的细致,非常有针对性。其中一个就涉及到比如说护工和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行为具备不具备防卫的性质?过去在这一点上认定的时候呢比较纠结,现在这一步已经基本解决,这里面6个案案子里面有5个案例,涉及到这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局限的这么一个问题。在这一点上讲,应该说呢这一级指导案例在专业上更有针对性。

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此次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这也将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而另一方面,既要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以至于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尤其对于因民事矛盾引起的轻微的侵害行为,我们应当把妥善化解作为优先考虑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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