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试用期这些坑你都知道吗?一不小心就踩中了!
每当决定从事一份工作
就要经历一次
(实习期)☛试用期☛正式期
其中试用期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双方提供的一个“考察期”
以便双方决定是否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
关于试用期,你了解多少?
小编出题,你敢来应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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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小杨去年年底进入某单位担任市场营销助理。单位未与他正式订立劳动合同,表示需要先试用3个月,如果小杨能够顺利通过试用期考核,会再和他签一份正式的3年期劳动合同。问:单位与小杨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否正确?
A.正确
B.不正确
02
小凡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期限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公司单方面通知小凡,由于对她的试用期考核还来不及进行,需要将试用期再延长1个月。问:小凡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A.可以
B.不可以
03
小毅最近找到了一份企划助理的工作,单位与他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单位告知小毅在试用期期间是不缴纳社保的,因为他处于试用期,还不算单位的正式员工,等他顺利通过试用期后,就为其缴费,并说这是单位的一贯做法。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A.正确
B. 不正确
考虑清楚再选择哦~
不许偷看答案!
答案解析
第1题:B.不正确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它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试用期是不能单独设立的,单位与小杨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2题:B.不可以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凡签订的是2年期的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最多只能为2个月。所以,单位延长小凡的试用期是不可行的。
第3题:B.不正确
试用期尽管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欠保”违法行为,是不可行的。所以,案例中,小毅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