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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因职业或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为工伤 能否并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人2023-05-19 20:09:340

文 / 袁辉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疑难问题

职工因职业病或安全生产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能否并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

二、难点解析

法条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法条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对上述两条规定有不同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目前无“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可以请求其他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在主张工伤保险之外,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三、审理思路及考量因素

(一)审理思路一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除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对于未获得补偿的其他损失还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案例】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旧水坑丰达电机厂(下称丰达电机厂)与被申请人曹四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034号】中认为,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

曹四英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故曹四英向丰达电机厂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丰达电机厂已为曹四英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曹四英也已实际享受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丰达电机厂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剔除曹四英已享受的保险项目。

【福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关仲旭与被申请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案【(2014)闽民申字第828号】中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具有优先性,而民事侵权赔偿的补偿数额是以劳动者实际损失为标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允许工伤者在工伤保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前提下,提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对工伤者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应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获得较为充分的救济,并严格掌握限制条件才能适用。

【考量因素】

首先,从法理上而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相互取代。工伤保险有利于迅速填补受害职工损失,但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并不完全相同。对于精神损害等赔偿,只能通过民事侵权赔偿制度予以赔偿,工伤保险并不补偿。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损失而设立,企业能够通过工伤保险分散赔偿损失的负担,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依据侵权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否则就既不能实现侵权法防止侵权行为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其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但是,2011年修订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以及2014年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均在该规定之后明确规定,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请求赔偿。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项法律解释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这两项规定中规定的“有关民事法律”也不能解释为只能是针对职业病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工伤损害的专门规定,只要是依照法律本意能够适用于工伤损害的法律,自然也适用于这两项特殊类型的工伤损害。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于涉及工伤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可以认定为上述规定中所引介的“相关民事法律”。

(二)审理思路二

因职业病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工伤的,只能主张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不能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

【江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诉人周良保因与被申诉人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苏民再提字第0111号】中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何种情况下,职业病病人既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亦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针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该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工伤职工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湖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诉人赵明旺与被申诉人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建材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2015)津高民提字第0006号】中认为,2002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该条款为“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设定的前提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故现行民事法律并未赋予“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另行诉请民事赔偿的权利,诉请民事赔偿缺乏依据。

【考量因素】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只能选择通过工伤保险赔偿程序予以处理,而不能对于用人单位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理论上对于侵权之诉采排除论。

其次,职业病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中发生的工伤问题,与一般的工伤问题并无事实上的重大区别,对于这两项工伤赋予双重主张的权利,而对于其他工伤则只允许提出工伤保险赔偿,立法上不均衡,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平等保护。

再次,《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用语模糊,并没有明确赋予职业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中工伤受害人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况且,最高法院上述解释是在上述两法颁布之后制定实施的,应当适用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职业病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工伤损害不能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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