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半年内竟被拐卖三次?判决来了!
以介绍婚姻为由
多次将智障妇女
转卖他人
近日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
维持余江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依法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均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
张某
被明知其智力不正常的
江某与王某(已判刑)
以介绍婚姻为由
从饶某(已判刑)处
以7万元的价格
卖给周某的智障儿子
周某某做老婆
江某从中获利
1500元钱及一包香烟
2017年10月下旬
因张某整日哭闹
周某找到江某让其帮忙
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
张某
又被明知其智力不正常的
倪某与江某
以介绍婚姻为由从周某处
以14万元的价格
卖给郑某的智障儿子
郑某某做老婆
江某从中获利1700元
倪某获利1500元
2018年1月
因张某整日哭闹
郑某找到倪某让其帮忙
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
张某
被倪某以介绍婚姻为由
从郑某处以16万元的价格
将张某卖给熊某(另案处理)
倪某从中获利1500元
ps、
经鉴定
张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拐卖智障妇女,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郑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倪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鉴于四被告人以上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自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