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打我,我还手”,为什么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有时双方吵架,对方打了你一拳,恼羞成怒的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了回去。警察出面干预,这时很多人可能会理直气壮地说:“是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那么,这种行为真的构成正当防卫吗?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若因还手造成对方伤亡,又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之下,双方是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