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同居、通奸、嫖娼,这些出轨行为都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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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客户问我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老公出轨了,能不能让他净身出户?或者让他少分财产,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这种情况下,我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她口中所谓的出轨,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通常我们所说的出轨,可能包含很多种情况。宽泛地说,嫖娼、通奸、同居、重婚都属于出轨。这些行为不但在法律上的定义有所不同,其所导致的后果也各不相同,对离婚的影响当然也都不同。
本期我就来一个个地分析这些行为,在法律上的定义、所对应的后果,以及对离婚有哪些影响。
一、嫖娼
嫖娼很容易理解,就是通过钱财交易,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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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嫖娼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院确认嫖娼事实,主要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或者是一方自己的承认。
但一般而言,即使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一方的嫖娼事实,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基本不会产生影响。甚至对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都没有太大的影响。
二、通奸
其实我们常说的出轨或者外遇一般指的就是通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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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通奸行为进行定义。一般而言通奸是指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约炮、一夜情等也都可以算作是通奸的范围。通奸与嫖娼的区别在于双方一般以好感为基础,而非金钱。
好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一方出轨(通奸)导致的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应该是大大照顾的。但其实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都并无规定出轨(通奸)行为的惩罚措施。
相应的,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出轨,对于最终财产分割的影响也较为有限。普通情况下,多分10%给无过错方,已经是非常高的比例了。在大部分情节轻微的案件中,甚至对财产分割并无影响。
并且,法院对于出轨事实的认定,也较为严格。在证据部分,能证明出轨事实的聊天记录、为了忏悔而写下的承诺书、保证书等效力较高。照片、视频、录音、开房记录等,如无法证明时间和地点或者牵涉到非法取证的,则效力相对弱一些。证人证言效力最弱,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法院采信。
三、同居
这里说的同居,指的是《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而非未婚男女的婚前同居。
同居在法律上的定义为“男女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的行为”。其与通奸的区别在于,增加了一个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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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的后果来看,也比通奸要严重得多。《婚姻法》第3条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也将与他人同居列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之一。同时在第46条还赋予了无过错方可以向与他人同居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这个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在3万元到5万元左右。另外,也有部分法院会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对无过错方多分10%到30%左右的财产。
但想要法院认定为同居关系,并没有那么的简单。可以证明出轨关系的那些开房记录、视频、甚至于现场拍摄的照片包括聊天记录等,一般都无法证明存在同居关系。
从实务中来看,法院只会依据公安的谈话笔录、过错方自认等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来认定同居关系。
所以,真的抓到了现场,不要光顾着拍照,报警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取证手段,出于对公权力的畏惧,过错方往往会在谈话笔录中说出实话。
四、重婚
简单来说,重婚就是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一般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同时存在两个登记的婚姻关系。一种是同时存在一个登记婚姻关系和一个事实婚姻关系。
虽然在94年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对于重婚而言,仍是参照这一标准,即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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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可以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因为刑期较短,所以大部分重婚罪都可以适用缓刑。
在民事范围内,重婚和同居一样,也是法定离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重婚者进行赔偿。数额基本和同居差不多,在2万元-5万元之间。另外,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也会视情况对无过错方多分20%到30%左右。
重婚在同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以夫妻名义的要素。法院对其的认定标准也更为严格。刑事判决书可以视为充分的证据。除此之外,与他人举行过结婚仪式,或者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对外以夫妻相称等也可以证明重婚事实的存在。
小结
出轨的四种情形都讲完了,我来画张表格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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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育子女
许多人还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只要过错方和第三者生育了子女,他们就一定是同居甚至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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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在目前的司法口径中,生育子女并不能证明什么。一夜情甚至于嫖娼都可能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孩子。所以,法院并不会以“是否存在孩子”,来判定过错方存在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
六、未来展望
总体而言,目前法律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还是较弱的。其根源在于目前的法律中并无对无过错方进行保护的条款。法院在判决书中只能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解释,自由裁量的空间着实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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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编中,明确增加了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
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将来无过错方不但可以依据四种情形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在不构成这四种情形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这条原则,主张多分得财产。法院未来的判决也将有法可依。希望在今后的离婚案件中,逐步加大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