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决:男子强迫女友与狗发生关系,猥亵强奸女友获刑7年!
这是近期判决的一则刑事案例。
北京丰台一男子刘某某强迫女友与自己养的法国斗牛犬发生关系,并多次对女友进行猥亵强奸,最终被判刑。7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本案的刑事裁定书,刘某某因犯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获刑7年,提出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于2020年6月28日终审维持原判。
北京二中院认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恋爱、同居等事实并不能否定刘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违背被害人意愿,被害人陈述证明刘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在案无被害人诬告陷害刘某某的证据,刘某某的行为已符合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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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相关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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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案中,该男子强迫女友与狗发生关系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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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为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以强制的方式实施,这种强制的方式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行为。
强制猥亵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但行为人无奸淫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强奸罪的一个重要区别。
2、强奸罪
本案中,该男子多次对女友进行猥亵强奸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根据通说观点,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中包括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自主决定权,以及有关性交时间、地点、对象等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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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裁判文书网,仅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