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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也不给出理由怎么办?给你最直接的解决办法

法律人2023-11-13 21:28:440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详细的解答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解决办法,以及报案后不给出答复的解决办法。今天我针对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即不给任何法律文书,也不给出具体的理由依据,让报案人一头雾水,给出具体的决方法。

【举例说明:前几日,接受一位报案人的咨询,他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没有给这位报案人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告知他不予立案的依据。

于是,这位报案向我咨询,他的案子为什么就不能立案?我给他的答复非常直接,他应该去做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咨询,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依据。拿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在研究具体案情。因为这是公安机关的义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这位报案人按照我的解答去公安机关交涉,得到的结果是百般推诿,就是没有满足报案人的合理要求。】

面对以上案例中尴尬局面,应该怎么应对呢?以下是解决办法。

第一,拨打公安机关专用举报电话12389进行举报,或者登录相关网站进行举报维权。

因为公安机关在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应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载明理由,这是法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就属于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开通的“12389”专用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平台,应该受理这一方面的举报。

第二,向检察院反应相关情况,要求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

我国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依法拥有监督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以上两点,是解决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即不给任何法律文书,也不给出具体的理由依据的具体方法。

最后,本人还要多啰嗦一句:“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否,是有严格的法规依据的,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报案人应该保持理智的心里,不要随意猜测,更不要随意攻击诬陷。但无论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我们都有弄清事实的权利,都有权利提出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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