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精神障碍并非“免死金牌”,南昌红谷滩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万某弟被判处死刑!
近年来有不少精神病患者杀人案,最终当事人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精神疾病并非绝对是一块“免死金牌”,若精神障碍患者被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则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被告人万某弟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
本案二审结果公布后,各大媒体平台分分转发报道,不少网友表示困惑,为何有些患精神疾病的犯罪分子则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被判处死刑?接下来专业刑辩律师以本案为例,为大家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4日,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某并尾随三人身后。
当行至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团在建工地门口处时,万某弟持尖刀从沈某某身后往其颈脖部连刺数刀,将沈某某杀倒在地后,又往沈某某颈脖部连捅数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边的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
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
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万某弟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区分?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分具体如下:
01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02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0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当事人万某弟涉嫌故意杀人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情节,最高量刑可以判处死刑,其虽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经司法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不要以任何理由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文章来源:律图网赵磊律师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