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底”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这21类工作
有刑事犯罪“案底”的人,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法律上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从事以下工作:(附法律明确规定条文)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17、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条 。
18、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六条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一条
2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