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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擅自买卖夫妻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法律人2023-11-18 20:48:130

01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丈夫王先生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导致债台高筑。

某日,王先生在麻将馆认识了赵某,赵某同意借钱给王先生,条件是如果到期王先生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赵某。

王先生表示同意,并希望赵某不要告诉周女士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

到期后,王先生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赵某。直到赵某上门要收房,周女士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

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02

案情分析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恶意购买、支付非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王先生应当取得周女士的同意。王先生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中赵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其知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和王先生一起共同向周女士隐瞒房产抵押借钱一事,主观上具有恶意,且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王先生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文章来源:律图网张涛律师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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